社團年資併公職年資溢領追討判決合憲 憲法法庭:符轉型正義
2023/3/17 15:34(3/17 16:57 更新)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7日電)憲法法庭今天做出112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社團年資處理條例合憲。憲法法庭認為,社團年資處理條例與黨產條例一樣,是為了追求轉型正義而設,屬憲法上特別重要的公共利益。
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社團年資處理條例)於民國106年5月10日公布施行;條例將國民黨年資和救國團等社團年資併入退休年資,溢領退離給與者,應自條例施行後1年內,令領受人或其經採認的社團專職年資所屬社團返還。銓敘部從107年開始執行催討。
前監察委員黃肇珩不滿被追討公保年資及優惠存款利息共新台幣543萬餘元,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社團年資處理條例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救國團及中國國民黨也分別向各地法院提起訴訟,各法院裁定停止審理,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今天做出112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社團年資處理條例相關規定,並未違背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憲法第15條保障財產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法治國原則法安定性要求。也就是社團年資處理條例均合憲。
憲法法庭指出,本判決與釋字第793號「黨產條例案」均揭示轉型正義為憲法上特別重要的公益目的,除了黨產條例,憲法法庭認為社團年資處理條例也涉及匡正早期特殊政經環境下違憲狀態的相關法規範。
憲法法庭在判決書中再次肯定轉型正義的立法目的,屬憲法上特別重要的公共利益,基此目的所做的特殊類型立法,若手段(如分類標準)與此目的達成間具有實質關聯,即非憲法所不許。
憲法法庭指出,這次判決是首次由2名大法官共同主筆,有5份意見書,因判決宣告所有規定均合憲,8名聲請人應依法適用社團條例相關規定,繼續審理各原因案件。(編輯:張銘坤)1120317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