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林瑋猥褻女子入獄服刑 聲請再審遭駁回確定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0日電)前沃草執行長柳林瑋被控強吻女子,遭判刑8月定讞,已入監。柳林瑋提出民間測謊公司鑑定書等事證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遭高等法院駁回。柳男提起抗告,昨天遭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被害A女於民國106年在臉書(Facebook)撰文指遭「L醫生」強吻,隨後提出告訴;另有女子看到A女臉書發文後,提到自己有類似遭遇。北檢偵辦後,發現除了A女,另有2名被害女子,以3個強制猥褻罪起訴柳林瑋。
台北地方法院認定被害人所述非虛構,依3個強制猥褻罪,各判處柳林瑋8月、8月、9月徒刑,應執行1年6月徒刑。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認定柳林瑋強制猥褻A女,判刑8月;B女、C女部分因罪證不足,改判無罪。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柳林瑋在案件定讞後,以戶籍已遷至宜蘭為由,向北檢請求改至宜蘭地檢署報到入監。北檢檢察官審酌後同意請求,囑託宜檢執行,並要求柳林瑋於去年10月31日到案執行,但柳男以生病為由未到,改於去年11月17日報到執行。
入獄服刑後,柳林瑋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提出民間測謊公司的鑑定報告指出,他在接受「那天在車上你有沒有親吻告訴人?答:沒有」及「那天在車上你曾親吻告訴人嗎?答:沒有」均無不實反應,並指A女有妄想或幻覺,主張全案應判決無罪。
高院認為,測謊鑑定不具有全然準確性,證據價值甚低,原確定判決本於經驗及論理法則,綜合卷內相關事證取捨判斷進行認定,柳林瑋所提鑑定報告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事實的認定。
高院指出,審酌事件脈絡、雙方關係、雙方訊息內容語氣、語境等綜合觀察,堪認A女並無妄想、幻想病徵,駁回柳林瑋的聲請。
柳林瑋提起抗告,最高法院認為,高院已詳細說明柳男所提鑑定報告並無從動搖原判決的事實認定,裁定並無違法,昨天駁回抗告確定。(編輯:戴光育)112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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