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恩爸告過失致死 侯友宜與市府官員不起訴
(中央社記者高華謙新北24日電)新北中和男童「恩恩」感染COVID-19過世,家屬質疑延誤送醫,對新北市長侯友宜、消防局長黃德清及衛生局長陳潤秋提出過失致死告訴,新北地檢署今天以罪證不足等理由不起訴處分。
另外,恩恩案相關的前消防員張津唯在社群網站臉書(Facebook)貼文涉刑法公然侮辱及誹謗罪嫌、新北市議員卓冠廷涉犯刑法教唆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嫌,檢察官認犯罪嫌疑不足,均為不起訴處分。而卓冠廷的高中同學張姓消防員自首涉犯刑法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嫌,則為緩起訴處分。
新北市中和區2歲童「恩恩」去年4月感染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過世,家屬質疑已遵循政府防疫政策請求緊急送醫,卻因新北市府訂的送醫指引與內政部消防署訂定的消防應變指引不合,要求須先透過衛生單位確定有專責病房可收治病患才能送醫;又新北市府消防與衛生機關間沒建立有效聯繫機制,導致救護車花了81分鐘才抵達,恩恩也因沒有及時獲得緊急醫療救護而死亡。
恩恩爸對侯友宜、黃德清及陳潤秋涉犯過失致死提出告訴,另有人告發黃德清、陳潤秋及時任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主任李宇松涉犯刑法廢弛職務釀成災害,新北檢隨即展開偵辦。
新北檢調查後認為,恩恩送醫過程是分層負責,實際處理者都是第一線值勤人員,與侯友宜等人無關;而消防局在民國110年6月3日指揮中心各類案件標準作業程序及COVID-19疑似或確診病人處理流程圖是由李宇松決行,沒有相關事證可認定侯友宜、黃德清及陳潤秋事先參與規劃或設計送醫流程。
檢方認為,至於制訂相關政策或行政法令、送醫流程規 劃、相關人力或物力配置,縱使有不夠周延或全面之處,也應屬有無行政或政治責任問題,不宜克以刑責。
檢方認為,如果提早送醫、或中和衛生所人員有接聽電話,是否就能避免恩恩死亡,缺乏相關事證,無法認定相關制度設計、或送醫遲誤與死亡間有刑法相當因果關係,難直接認定侯友宜、黃德清及陳潤秋應負過失致死刑責。
至於公務員廢弛職務罪,檢方認為,除了須有公務員廢弛事實及發生災害結果,且所謂「災害」,是指災變發生後使多數公眾生命、財產、身體遭受損害,因此如果只讓少數人遭受損害,則不能稱作災害,認定黃德清、陳潤秋及李宇松此部分罪嫌不足。
另外,告發人提到,恩恩爸事後到消防局聆聽恩恩送醫過程相關錄音檔案時,黃德清及李宇松疑似偽造報案電話,製造指揮中心忙碌假象,涉有刑法圖利罪嫌,也是不起訴(編輯:吳協昌)11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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