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診者無法投票 民眾向法院聲請假處分遭駁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5日電)明天就是九合一大選暨修憲複決公投投票日,一名確診的呂姓男子針對確診者無法投票向法院聲請假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裁定駁回假處分聲請,可抗告。
中央選舉委員會日前透過新聞稿指出,11月26日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投票日在即,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90號解釋及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尚未解除隔離的確診者不得外出。
釋字第690號解釋文:
傳染病防治法規定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主管機關要求強制隔離並無違憲。
然而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受強制隔離時人身自由遭受剝奪,宜明確規範強制隔離應有合理之最長期限,並建立受隔離者或其親屬不服得及時請求法院救濟的機制。
呂姓男子主張,他於11月21日確診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新竹市衛生局開立隔離通知書,命他自21日至26日進行居家隔離,他因此無法完成投票,所以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請求延長他投票時間到隔離結束後的翌日中午12時。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決定選舉投票日期、起止時間是中選會的職權,並非選舉人或投票權人的請求權事項,呂男聲請「延長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並非「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與行政訴訟法的要件不符。
北高行表示,呂男如果在已有開票結果情況下進行個人投票行為,有違投票應以平等、無記名方式為之的原則,如果全國各投票所均因此延遲開票,將致計票作業延宕,選舉結果無法即時公開,恐引發選舉公正性疑慮與不安,顯然違反重大公共利益。
北高行指出,鑒於選舉投票日在即,如果准許呂男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臨時變更投票時間或驟行訂定新的程序規定,將引致選民的混淆,導致選舉程序的紊亂,對選舉的辦理有重大公益危害。
北高行認為,呂男聲請暫時狀態處分所要防止避免的損害,與中選會及全國人民可能因此所受的公共利益損害,綜合衡量比較,並無准予定暫時狀態處分的必要,裁定駁回。可抗告。(編輯:張銘坤)11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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