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木欽遭改判撤職確定 不用繳逾300萬元罰金
2022/9/2 18:05(9/2 18:59 更新)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日電)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與商人翁茂鍾不當接觸案,一審判罰俸1年、約新台幣354萬餘元;懲戒法院二審改判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法界人士說,此案適用修正前法官法,不用繳這筆罰金。
石木欽與翁茂鍾不當接觸案,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一審認定石木欽透過配偶買進聯亞股票有違失,罰俸1年。民國101年7月6日以前違失行為逾追懲時效,予以免議。職務法庭二審今天改判石木欽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全案確定。
法界人士表示,石木欽案一審雖然判罰俸1年、約新台幣354萬餘元,但二審改判後,石木欽當然不用繳這筆罰金。
法界人士指出,石木欽於民國106年12月20日自台灣高等法院院長職務退休,接任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已改制懲戒法院)為特任官,並於109年9月16日辭職。媒體日前報導石木欽每月領取18萬餘元退養金。相關機關以事涉個人隱私,不願證實。
法界人士表示,法官法修法後於109年7月17日施行,在懲戒處分的種類上,增加對於已離退的受懲戒人剝奪退休給與的處分。不過,懲戒法院二審以修正前的法官法判決石木欽案,並不適用剝奪退休金的規定。(編輯:戴光育)111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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