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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司機涉殺害乘客未遂 判刑7年10月定讞

2022/8/25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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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5日電)曾犯殺人案的李姓計程車司機曾多次與路人、乘客衝突,又於去年因細故在新北市新店區以螺絲起子猛刺乘客。二審依殺人未遂罪判李男7年10月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全案起於,出監不到2年的李姓計程車司機去年4月4日於新店區安民街附近搭載廖姓乘客,不滿廖男說話態度而要求改搭他車;廖男下車之際猛踹車門,李男憤而持十字型螺絲起子朝廖男頭、頸猛刺11次,又朝倒地的廖男拳打腳踢,廖男經路人報警送醫急救倖免於難。

台北地檢署認為,李姓計程車司機曾因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出獄後再次殺人,若使李男再有出獄機會,無從確保不會再有無辜民眾偶因細故觸怒李男即遭殘忍殺害,求處無期徒刑。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為,李姓計程車司機有殺人的直接故意,依殺人未遂罪判刑8年;案經李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李男辯稱有精神障礙,請求不罰或減輕其刑。

二審認定,李姓計程車司機行為時辨識力、控制力均正常,無從減刑;但二審認為,綜合李男行凶工具、攻擊次數與力道等情況判斷,李男主觀上可預見持螺絲起子刺擊被害人頭頸,極可能導致被害人死亡卻執意為之,容任死亡結果的可能發生,主觀上應出於殺人的不確定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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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審酌雙方素不相識,僅因細故而發生爭執,李姓計程車司機事後還有報案求救,因此難以認定李男是出於希望、有意讓廖男死亡的殺人直接故意,因此撤銷一審判決改判。

二審考量,李姓計程車司機曾有殺人、傷害前科,還曾多次因駕車而與乘客或其他用路人發生糾紛,素行難謂良善,犯後僅坦承部分犯行、未賠償被害人,依殺人未遂罪判刑7年10月。(編輯:李錫璋)111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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