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餐廳商標之爭 范記金之園提告遭駁回
2022/8/12 12:39(8/12 13:06 更新)
(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12日電)台中知名「范記金之園」餐廳范姓業者,不滿「金之園民權店簡餐咖啡」商標侵權提告,但因後者在「范記金之園」註冊前就已經營,案經不起訴、再議與聲請交付審判均駁回,且不得抗告。
台中地院刑事裁定書指出,於台中市中區「范記金之園」餐廳於民國109年間,獲米其林指南必比登推薦,業者范男於107年以「范記金之園」的商標名稱及圖樣,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
另外,董姓女子於77年起,在「范記金之園」業者范男的母親洪女經營,位於台中市西區的「金之園小吃店民權店」工作,當時稱為「金之園草袋飯專賣店」,洪女於85年將店面頂讓給董女,董女稱當時對方口頭同意使用「金之園」招牌繼續販售。
董女並多次更換招牌為「金雞園小吃店」、「金之園小吃店民權店」、「金之園民權店簡餐咖啡」等,並經營臉書「金之園民權店」粉絲團,所出售的餐盒上也使用「金之園」字樣。
范男因不滿董女侵權商標依違反商標法提告,台中地檢署檢察官偵辦後,認為董女在94年就已使用商標,且雖使用「金之園」商標,但實際是經營「金之園小吃店民權店」,難認定有侵權犯意,因此予以不起訴。
案經范男向台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聲請再議,於今年5月間遭駁回,范男再委請律師向台中地院聲請交付審判。
台中地院審理後,合議庭認為,范男於107年取得「金之園」商標前,已被董女經營的「金之園小吃店民權店」所使用,董女使用商標時尚未被註冊,自無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的不正競爭意圖,因此認定未構成違反商標法等罪嫌,因此裁定駁回,且不得抗告。(編輯:黃世雅)1110812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