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陽明醫院長唐高駿涉貪案無罪 判刑事補償48萬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3日電)前陽明大學附醫院長唐高駿涉採購收賄,檢調發動搜索約談後起訴,去年底最高法院判無罪確定。唐高駿因收押120天,請求刑事補償。高院裁定每天補償4000元、共48萬元。
台灣高等法院指出,當時桃園地方法院對唐男裁准羈押及延長羈押,是因本案中有廠商證稱有給付回扣,且於執行搜索時,也有搜出廠商行賄帳冊等,足認唐男的犯罪嫌疑重大,考量國家司法權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法官羈押處分應屬適當必要,且合乎比例原則。
高院表示,唐男歷次偵審否認犯行等,沒有不為補償或具有可歸責事由的情形,審酌唐男個案情況,認為每天補償新台幣4000元為適當,他遭羈押天數120天,准予補償48萬元。可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提出聲請覆審。
全案緣於,士林地檢署起訴指出,唐高駿曾任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院長及宜蘭醫院院長,98年間擔任陽明附設醫院院長期間,藉輸液型麻醉機採購案,收受廠商紅酒禮盒,內含新台幣11萬5000元現金。
起訴並指出,唐高駿99年在數位影像處理系統採購案,收受廠商14萬元;唐高駿另於宜蘭醫院院長任內,藉心臟血管攝影X光機合作等案,收賄60萬元。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僅認定唐高駿收賄11萬1500元構成犯罪,依貪污治罪條例判刑7年6月;其他收賄部分,罪證不足,判決無罪。
案經唐高駿、檢察官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為,紅酒禮盒行賄案中,居中的郭姓白手套供詞有疑慮,賄賂早就被郭男侵吞,改判唐高駿無罪,一審無罪部分也予以維持。
檢察官不服紅酒禮盒行賄案改判無罪,上訴後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更一審仍認定罪證不足,判唐高駿無罪;檢察官不服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110年間認為,原審判並無違背法令,駁回上訴,獲無罪確定。(編輯:張銘坤)11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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