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使用相關技術提供更好的閱讀體驗,同時尊重使用者隱私,點這裡瞭解中央社隱私聲明當您關閉此視窗,代表您同意上述規範。
Your browser does not appear to support Traditional Chinese. Would you like to go to CNA’s English website, “Focus Taiwan”?
こちらのページは繁体字版です。日本語版「フォーカス台湾」に移動しますか。
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Icon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下載

大法官:公立大學就不續聘再申訴可提行政訴訟

2022/7/29 16:02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9日電)憲法法庭今天做出111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公立大學就不予維持其不續聘教師措施的再申訴決定,不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部分,違憲。

台灣大學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於民國104年間決議不續聘一名李姓助理教授,李姓助理教授提出申訴,校申評會決議撤銷不續聘的決議,台大不服,向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評會提起再申訴,遭到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駁回。

台大提起抗告,最高行政法院援引106年度6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認為對再申訴決定不服而依法請求救濟(提起行政訴訟)者,僅為教師,不包括台大,駁回抗告確定。

台大認為,最高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違反憲法第11條保障學術自由權與大學自治權,以及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自由權意旨,侵害台大基本權,向大法官聲請釋憲。憲法訴訟法新制施行後,改由憲法法庭審理。

憲法法庭今天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06年6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關於公立大學就不予維持其不續聘教師措施的再申訴決定,不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部分,牴觸憲法第11條保障學術自由及第16條保障訴訟權的意旨,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不再援用。

憲法法庭認為,公立大學對所屬教師的不續聘措施,其性質是公立大學單純立於聘約當事人地位所為的契約上意思表示,則為解決此措施爭議的再申訴決定,公立大學如認侵害大學聘任教師的自治權,自得針對不予維持其不予續聘決定的再申訴決定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編輯:方沛清)1110729

中央社「一手新聞」 app
iOS App下載Android App下載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

172.30.142.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