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鴻明被控掏空金尚昌案 判刑8年定讞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1日電)前台北101董事長林鴻明被控涉掏空金尚昌公司,更二審依證交法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並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全案緣於,檢調獲報,金尚昌開發公司(原名林三號國際發展公司)在民國88年間向中聯信託貸款逾新台幣18億元,並以淡水地區大批土地作為擔保,因未依約還款,擔保土地遭中聯信託以不良債權方式,轉賣給其他建設公司。
金尚昌實際負責人林鴻明涉嫌指示他人出面以12億元買下逾15億元的不良債權後,與建設公司共同開發土地,謀取利益,使金尚昌損失鉅額開發利益。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依證券交易法,判林鴻明9年半徒刑,併科罰金2億元。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改依偽造文書罪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另依證交法財務報告隱匿罪,判刑1年8月,其他部分無罪。
最高法院於民國106年6月就偽造文書罪部分,駁回上訴確定,另外被判隱匿財報不實有罪及其他無罪部分,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依證交法等罪判林鴻明10年徒刑、未扣案的犯罪所得4億9746萬元沒收。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二度發回更審。高院更二審認為,林鴻明否認犯罪,但卷內事證足以認定林鴻明以對林三號公司、金尚昌公司不利益且不合營業常規方式,將米蘭段、水仙段土地分別移轉給自己及掌控的啟揚公司名下,導致林三號公司、金尚昌公司分別受有財產損害,而使自己得利。
更二審審酌,林鴻明為具有相當社經地位企業家,竟趁公司經營困難之際,精心謀劃、掩飾關係人交易,犧牲公司及股東最大利益牟取私利,導致公司、股東遭受重大損害,又未據實揭露,嚴重危害證券市場的穩定及投資人、公司利害關係人的權益。
更二審考量林鴻明犯後飾詞卸責,態度不佳,致使公司受損程度、不法所得數額鉅大等情形,依違反證券交易法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罪2罪,判他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犯罪所得3億500萬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追繳沒收。
案經林鴻明、檢察官上訴,最高法院今天予以駁回,全案定讞。(編輯:張銘坤)1110721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