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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長任內收賄80萬 苗議員江村貴判9年4月定讞

2022/7/13 15:47(7/13 17:06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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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3日電)苗栗縣議員江村貴涉嫌於頭屋鄉長任內收受80萬元賄款,作為錄取特定人士擔任清潔隊員的對價。二審判江村貴9年4月徒刑,褫奪公權5年,案經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定讞。

最高法院指出,二審判決並無足以影響判決結果的違背法令情形,因此駁回上訴,全案定讞;此外,最高法院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歷審判決指出,江村貴於民國105年間擔任頭屋鄉長期間與時任頭屋村長的彭正榮,共同基於職務上收受賄賂犯意聯絡,由彭正榮出面收受陳姓、林姓鄉民各新台幣50萬元,作為錄取頭屋鄉公所清潔隊員對價,每次人事紅包江村貴分得40萬元,彭正榮分得10萬元。

一審苗栗地方法院審酌江村貴罔顧選民付託,敗壞官箴,且在案件位居主導地位,情節較重,依貪污治罪條例的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共2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4月,褫奪公權5年,犯罪所得80萬元沒收。

一審另考量彭正榮始終自白犯行,主動配合檢警調查,判刑1年6月,緩刑5年,並支付公庫20萬元,褫奪公權3年,犯罪所得20萬元沒收。彭正榮在一審判決後未提起上訴,已獲緩刑確定。

案經江村貴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仍判江村貴9年4月徒刑,褫奪公權5年;江村貴不服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今天經最高法院駁回而定讞。(編輯:張銘坤)111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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