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不實驗收 泰山職訓場副研究員判刑1年2月
2022/5/25 14:09
(中央社記者沈佩瑤新北25日電)泰山職訓場王姓副研究員涉與某股份有限公司陳姓負責人及其公司李姓業務聯手,以不實驗收詐領款項。新北地院今天判處王男3人各1年2月至2年不等徒刑,均緩刑,可上訴。
據新北地方法院判決書,陳姓男子為某股份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明知其公司業務員李姓男子為爭取業績,配合學校、機關教職員要求,開立發票供核銷經費,實際上卻未出貨,還將沒有出貨的商品轉列為預收款,提供教職或機關人員現金或折抵個人生活花費,卻仍授權李姓男子得以開立公司發票。
判決書指出,王姓男子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泰山職業訓練場聘為副研究員,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的公務員。
王男因保管泰山訓練場歷來採購的剩餘電子材料(即備品),且李男有業績需求,遂於民國104年9月至108年12月間利用辦理採購案機會,和陳男、李男聯手。
王男浮報請購數量,待陳男公司得標後,李男運送不實數量商品,王男則在驗收欄位簽名,表示廠商交貨內容符合契約,以此方式於公務上文書為不實登載,繼由李男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共6張,向北基宜花金馬分署請款。
此外,陳男、李男也涉與魏姓男子(另案偵辦中)合作,向魏男先後任教的私立大學、國立科大分別詐領新台幣134萬餘元、79萬餘元經費。
合議庭審理認為,王男等3人涉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今天判處王男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4年,並向公庫支付30萬元;陳男、李男被判處各2年有期徒刑,均緩刑5年,分別向公庫支付60萬元、40萬元。(編輯:方沛清)11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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