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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改制釋憲案 憲法法庭邀兩造言詞辯論

2022/5/24 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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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4日電)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包括中國國民黨籍立委費鴻泰等38人認為農田水利會改制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天上午邀請兩造進行言詞辯論。

立法院於民國109年7月間三讀通過農田水利法,並於同年10月1日施行,全國17個農田水利會納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成為17個管理處;農田水利會資產及負債,依法由國家概括承受。

費鴻泰等38人認為農田水利法部分條文有違憲之虞,去年3月間向大法官聲請釋憲。憲法訴訟法新制於今年1月間上路後,改由憲法法庭審理。

憲法法庭今天進行言詞辯論,邀請聲請人國民黨籍立委翁重鈞、林文瑞、謝衣鳳,關係機關行政院政務委員張景森、農委會農田水利署署長蔡昇甫、訴訟代理人及專家學者到場陳述意見。

聲請人主張,行政院依農田水利法第1條、第23條第1項及第5項、第34條第2項的規定,將農田水利會的公法人地位改制為農田水利署,違反憲法法律明確性、法律保留、權力分立、信賴保護及法律不溯及既往等原則,並限制或剝奪原有會員本於憲法第14條所保障的結社自由權。

聲請人認為,農田水利法第18條第3項等規定,違反憲法第15條財產權保障,以及憲法第23條組織法律保留原則、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

行政院指出,農田水利會原作為協助履行國家任務的公法人,其制度非基於憲法的創設或保障,僅法律所設計的一種國家間接行政模式。農田水利會的組織與自治屬於「功能自治」概念,既不受憲法上地方自治所保障,也不適用「制度性保障」。

行政院認為,農田水利會既非憲法本身的創設,更不是源自人民基本權利的制度,與憲法關聯性甚低,此案關於農田水利組織的改制基礎、方式及過程,均無違憲。

農委會表示,原農田水利會因內部財政與會務長年遺留的問題等因素,已不能有效發揮制度的功能,將其轉型為公務機關,顯然是國家基於憲法風險控管與保護義務刻不容緩的首要任務,有其改制的正當性、必要性與急迫性。

言詞辯論歷時約2小時左右,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宗力中午12時許宣示言詞辯論終結,並將再指定宣示判決期日。(編輯:戴光育)11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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