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秉華隨機殺人二審改判無期徒刑 法院:自首減刑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9日電)男子王秉華在新北市新店區持刀隨機殺死騎士,一審認定他犯後自首是出於「情勢所迫」判處死刑,二審今天認定他符合自首且適用減刑,撤銷死刑判決,改判無期徒刑。還可上訴。
全案緣於,王秉華於民國109年3月13日晚間駕車偕妻外出,因用餐地點與妻子爭執,在新北市新店區中正路某速食店前臨停,為發洩情緒,持料理刀下車,小碎步助跑3步後,朝前方素不相識的林姓騎士背部猛刺一刀後開車逃逸,林姓騎士送醫不治。王妻報警後,警方到場將王男逮捕。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發言人連育群指出,王秉華認罪,本件殺人犯行明確,他在犯後駕車逃逸,但妻子(後來離婚)勸說要求報警之下而決定不再逃逸,將車停靠在路旁,並主動自首向警方告知殺人犯行,面對法律制裁,使警方迅速發覺本案犯罪事實,節省訴訟資源;王男行為符合自首規定,得依法減刑。
連育群強調,一審認為王秉華是被動配合妻子要求才向警方自首,自首並非真誠悔悟,是出於「情勢所迫」,王男行為與自首鼓勵真心悔悟者可得減刑的立法意旨不符,所以不予減刑部分,明顯有違誤。
二審新聞資料指出,王男於自首時有無要求派遣救護車前往現場救助被害人、是否罔顧被害人即時救助的需求等情形,僅為科刑審酌標準,並非自首減輕其刑要件;就算王男於報案之初自稱患有精神疾病、之後並曾經否認有殺人犯意,此為辯護權行使,並不影響他自首的效力。
二審合議庭指出,王男個性衝動、情緒管理及自我控制能力不佳,僅因當時與妻子發生爭吵,為宣洩心中憤怒情緒,即持刀以背後偷襲方式刺殺與毫無關連的被害人,視人命為草芥,行徑冷血,為達社會防衛目的,並可使王男面對往後的監禁歲月,藉由忍受對自由的渴望,及良心的自責煎熬,悔悟反省所為,並對自己所為罪行負責,因此改判無期徒刑。還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11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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