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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同學行賄進清潔隊 男子判休職半年

2021/12/31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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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31日電)前雲林縣北港鎮公所蘇姓清潔隊長,涉嫌協助蔡姓同學以新台幣120萬元代價行賄鎮長,藉此成為正式清潔隊員。蘇男被判拘役50天,緩刑2年。懲戒法院判決蘇男休職6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蘇男於民國108年間擔任北港鎮公司農業課課長兼任清潔隊長,被控居間協助國小同學蔡姓男子行賄北港鎮蕭姓鎮長120萬元,蔡男最後成為清潔隊正式隊員。

雲林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交付賄賂罪,判決蘇男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並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10萬元。蘇男未上訴,全案確定。雲林縣政府將蘇男降調非主管職,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蘇男答辯指出,蔡男是他國小同學,也是鄰居,兩人相識甚久,蔡男擔任清潔隊臨時人員後即1人獨力支撐整個家庭重擔,十分辛勞,一直渴望能爭取成為正式員工,案發前數年,即一再央求他能引薦爭取,被他回絕10餘次。

蘇男表示,本案發生前,蔡男情況更為窘迫,因為母親及兄長均罹癌,且離婚後有未成年子女要照養,在醫療及經濟等多重壓力下,更強烈的希望能成為正式隊員,不斷的苦苦哀求他協助,他一時心軟才誤觸法令,非常後悔。

懲戒法院審理後,認為蘇男違失情節非輕,但考量他擔任公務員10多年來,積極參與公共事務,為協助同學取得正式清潔隊員職缺,一時失慮做出違失行為,且於案發後坦白承認,表達悔悟,判決蘇男休職6月。全案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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