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命案喊冤27年 呂金鎧主張上訴合法求繼續審判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6日電)呂金鎧涉中興大學女學生命案,隔年落網否認犯罪距今27年,更六審判刑20年後捨棄上訴定讞。呂聲請繼續審判今開庭,指當年捨棄上訴不合法,求高院審查其上訴合法將案件移三審。
62歲的呂金鎧說,為自己的案件感到悲哀,他當年在捨棄上訴後不久,就請律師提上訴,上訴應是合法的。律師葉建廷、蘇孝倫、林俊宏為呂男向台灣高等法院聲請繼續審判,高院今天開訊問庭。
律師團庭上主張高院更六審(民國95年3月14日)宣判當天,呂男案件為強制辯護案件,在沒有律師陪同、不知判決理由情形下,呂因已被關押12年,希望有生之年能回家對父母盡孝而衝動表示要「撤銷」上訴。
法院當下沒有盡到訴訟照料義務,讓呂男有機會與律師討論後再決定,反而是積極提供撤回上訴的例稿,讓呂男簽署;例稿上除了呂男簽名之外,其他手寫部分,例如把「撤銷」改為「捨棄」,都不是呂男所寫。
葉建廷主張此「捨棄上訴」程序不合法,且呂有在法定期間提起合法上訴,聲請高院進行調查證據,可傳喚專家學者就此法律程序問題鑑定,若審查呂的上訴合法,可以裁准繼續審判,或是以公文敘明理由直接移送三審最高法院審理,給呂男一個機會,還他清白,後續律師團也會向最高法院聲請交互詰問。
至於專家學者部分,葉建廷說,有提供分別專研日本法及德國法的2名學者論文,而尚未發表論文、專研美國刑事訴訟法學者部分,提供建議名單為台大副教授蘇凱平及陽明交通大學教授金孟華。
受命法官孫惠琳提及,當年的時空背景和現在不同,現在法官不可能在沒律師的情形下,要被告做什麼;提醒律師團可考慮再審新程序,本件同案被告陳錫卿更七審時,因DNA(去氧核醣核酸)技術有做不同認定,也許可列為新證據。庭末諭知本件候辦。
全案起於82年間,中興大學女大學生經家教中心安排,前往當時台北縣中和市一處公寓3樓面談後喪命;檢警追查,認為公寓住戶麵包師傅呂金鎧與借住的友人陳錫卿涉有重嫌,83年初將2人查獲到案。
檢警指控,有妨害風化前科的陳錫卿82年12月17日假釋,投靠獄中認識的呂金鎧;同年月22日,陳錫卿佯稱找家教,家教中心安排女大學生前往面談,陳錫卿及呂金鎧卻合力制伏女大生並性侵得逞,另以衛生褲在女大生頸部打死結,造成窒息死亡。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判處陳錫卿、呂金鎧死刑,案經最高法院多次發回,高院更六審認定呂金鎧曾以衛生褲在女大生頸部打結,但未致命,是陳錫卿另行起意打死結後才導致死亡,因此依對女子以強暴方法而為性交罪、殺人未遂罪,判呂金鎧20年徒刑,陳錫卿死刑。
呂金鎧在更六審判決後捨棄上訴而定讞,陳錫卿繼續上訴。更七審委託刑事局鑑定DNA,發現死者下體沒有呂金鎧精液,改認定呂金鎧並非共犯,仍判陳錫卿死刑;但更十一審又認定陳錫卿、呂金鎧為共犯,判陳錫卿死刑,案經最高法院98年間駁回上訴定讞。
呂金鎧83年落網後即否認犯罪,距今27年,在再審舊制時期提起3次遭駁回,經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協助,向最高檢察署請求提起非常上訴。檢察總長江惠民4月間認為,法院未詳查呂男是否了解捨棄上訴真意等,提起非常上訴,但7月間遭最高法院駁回。(編輯:方沛清)11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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