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衝法釋憲受惠罰款100萬變60萬 公務員興訟敗訴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3日電)台南市文化資產管理處組長吳坤明因7年前錄取岳父擔任工讀生,遭罰100萬元興訟並釋憲,大法官認利衝法罰鍰最低額100萬元違憲後,法務部裁罰60萬元,吳不服興訟,法院判敗訴。
全案緣於,台南市文化資產管理處組長吳坤明,在民國103年間錄取岳父擔任工讀生,遭法務部裁罰新台幣100萬元。
法務部對吳坤明開罰,是依據89年7月12日制定公布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前段、第16條規定,違反相關規定者分別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吳坤明不服興訟抗罰,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法官認為有違憲疑慮,裁定停審並聲請釋憲。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108年12月13日做出釋字第786號解釋,認為立法者未衡酌違規情節輕微的情形,一律處以100萬元以上罰鍰,可能造成個案處罰顯然過苛而有情輕法重的情形,抵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並用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的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予適用。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已於107年6月13日修正,分別調整罰鍰金額為「新台幣30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新台幣1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酌吳坤明案件,為第786號解釋聲請案的原因案件,引用786解釋意旨,不適用利衝法舊法,判決撤銷原處分,法務部另依利衝新法規定辦理。
法務部於109年7月間,依利衝新法對吳坤明裁罰60萬元;吳坤明不服興訟主張,103年案件發生當時,他才剛當上組長,未受相關教育訓練,且本件使岳父當工讀生涉及的利益最多僅有1萬1290元,法務部裁處60萬元罰鍰,疑有比例失衡。案件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北高行日前認為,吳坤明的行為,嚴重影響機關人事進用制度的公平性及人民對公職人員廉潔操守及政府決策過程的信賴;吳坤明憑其擁有權力及機會,利用暑期工讀生招募訊息並未向外界公開,主動代岳父遞交履歷表並報名,還自行決定錄取岳父,經承辦人提醒岳父不適宜擔任工讀生,仍執意為之;法務部裁罰60萬元,並無違誤。判吳敗訴,全案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0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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