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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國會助理陳惟仁涉共諜案 二審仍判10月

2021/11/4 11:01(11/4 11:09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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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4日電)前國會助理陳惟仁被控為中國情報人員在台發展組織及刺探公務機密未遂,一審判刑10月及3月。二審今天認定刺探機密不構成犯罪,僅就發展組織論罪,仍判刑10月,可上訴。

一審北院判決指出,陳惟仁於民國101年間結識化名「黃冠龍」的中國情報人員,隨後邀約好友林雍達前往澳門,與「黃冠龍」會談後,2人自101年至105年間在台發展組織;陳惟仁於103年間知道時任新聞記者的李易諴有資金需求,安排他到廣州與「黃冠龍」會面後,吸收李易諴為組織成員。

判決表示,李易諴於105年間出面與時任「周刊王」警政線記者李明軒接觸,引介李明軒前往中國與「黃冠龍」會面,並遊說李明軒協助取得內政部警政署有關法輪功等反共團體的活動情報,但未獲李明軒應允配合,吸收失敗。

另外,陳惟仁自104年間起密集接觸中國國民黨籍前國會助理張子強,並於106年1月16日以高額報酬利誘張子強共赴中國面晤「黃冠龍」。不過,張子強先後於106年3月、6月間到澳門、廣州與「黃冠龍」等人見面後,未再與陳惟仁、「黃冠龍」等人往來。

判決指出,陳惟仁透過張子強結識時任中國國民黨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陳姓助理研究員後,以新台幣20萬元的報酬利誘陳男成為可用人力資源,陳男答應後,依指示自105年9月至10月間蒐集國政會內部關於國共論壇等非公務秘密資料,交給陳惟仁轉交「黃冠龍」,而成功吸收陳男為組織成員。

判決表示,陳惟仁於107年5月間介紹李易諴結識時任新竹市警察局員警、並擔任立法委員柯建銘隨扈的彭姓男子,遊說彭男利用進出柯建銘書房或其他私人處所的機會,取得民主進步黨內部的總統選舉相關情資,但未獲彭男的應允配合。

陳惟仁、李易諴另依「黃冠龍」指示,刺探、蒐集中央健康保險署全民健康保險資料庫的個人就醫病歷相關資料。李易諴於107年間介紹其具有資訊處理專業技術的黃姓男子給陳惟仁認識。陳惟仁、李易諴遊說黃男以駭客攻擊方式侵入健保資料庫內,取得總統蔡英文等人就醫病歷資料,不過,遭到黃男拒絕。

台北地檢署去年8月間依涉違反國家安全法起訴陳惟仁、李易諴、林雍達3人。李易諴去年9月間因病死亡,一審判決不受理。

一審5月宣判,考量陳惟仁、林雍達自白犯行等,依修正前國家安全法為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發展組織罪,判處陳惟仁有期徒刑10月;林雍達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一審另就陳惟仁涉修正前國安法為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刺探、蒐集關於公務上應秘密消息未遂罪,判刑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陳惟仁提起上訴、林雍達未上訴已確定;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僅就陳惟仁犯行部分審理,今天認定陳惟仁刺探公務機密未遂部分不構成犯罪,被控發展組織部分構成犯罪,原審量刑並無違誤,仍判刑10月,全案可上訴。(編輯:李亨山)11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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