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輪舷梯欄柵桿距過大船員墜落身亡 二副判拘役
(中央社記者王朝鈺基隆31日電)張姓船員酒後辭職獲同意,下船走舷梯因重心不穩向外傾斜靠壓上扶繩,因舷梯欄柵桿距過大,扶繩無法支撐張男體重,張男墜地不治。法院審理判管理舷梯的二副蔡姓男子拘役55天。
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張男受信福航業股份有限公司僱用在「信福1號」輪負責操舵、保養、裝卸貨等工作。民國107年9月6日,「信福1號」停泊於基隆港西15碼頭進行卸載砂石作業,張男當天輪值酒後情緒不穩,透過公司群組提出辭職獲同意。
張男同日下午近4時自「信福1號」左舷梯行走通往碼頭地面時,信福公司及蔡男未注意欄柵上下欄桿的桿距依規定不得超過75公分,而此舷梯所設欄柵上下欄桿的桿距為145公分,致上扶繩撓度過大,張男重心不穩向外傾斜靠壓上扶繩,扶繩無法支撐張男重量而向下彎曲,致張男從舷梯上墜落碼頭地面,經送醫住院治療後,於同年10月1日傷重不治。
信福公司在法院審理時,否認有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的犯行,辯稱信福公司已經與張男的家屬和解,和解金均已給付完畢,且「信福1號」的舷梯設備沒有問題。
蔡男也矢口否認有過失致人於死犯行,辯稱意外發生主因是因為張男有喝酒,平衡感不好才會跌下去,且意外發生後,發現張男除拿了一個行李箱之外,還用黑色大垃圾袋背東西在後面,所以當然會重心不穩,且舷梯桿距是依國際標準定的。
法院表示,依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規定,關於欄柵上下欄桿的桿距設置應在75公分以下,「信福1號」左舷梯在事故發生時,欄柵上下欄桿的桿距長達145公分,顯已違反規定。
法院指出,信福公司提出的載運砂石適航性證明函中,並未包含舷梯設置,不足以對信福公司和蔡男有利的認定,且蔡男主張事故發生前張男有飲酒,但從LINE對話紀錄,尚難認定張男意識模糊。
法院審理後,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科信福公司罰金新台幣5萬元,蔡男則依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拘役55日,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全案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1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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