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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障犯罪修法意見不同 法務部、司法院找共識

2021/10/19 19:59(10/19 20:16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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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9日電)精障者犯罪引發社會擔憂,司法院提案刑事訴訟法修法增「緊急監護」制度,法務部有不同意見。

法務部長蔡清祥今晚邀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會談,2人會前都表達盼有共識,完備社會安全網。

蔡清祥於會談前指出,針對司法院所提出的刑事訴訟法草案,雙方進一步溝通意見,其實雙方目標一樣,希望能符合人民期待,讓有精神障礙的犯罪嫌疑人能夠早日獲得醫療,不能在外面趴趴走;因想讓法制面修訂的更周全一點,也許雙方各有意見堅持,但因目標一致,應很容易達到共識。

林輝煌則說,司法院非常關心社會安全網的建構,希望能夠儘速讓它完成,讓國民能安心度日,期待雙方今天能夠化解歧見,達成共識。

司法院為讓精障者能夠得到妥善醫療,保障人權,完備社會安全網,還給國人安全安心的生活環境,擬具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目前正在立法院審議中。

司法院所提刑訴法修正草案中推「緊急監護」制度,偵查中檢察官得聲請,審理中於判決前檢察官得聲請或法院得依職權,由法院裁定1年以下的「緊急監護」期間;若需延長,需由法院裁定,每次不得超過6個月,「緊急監護」期間累計不得超過5年。

會修法的原因,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之前提及,以鐵路警察李承翰在嘉義車站遭罹患思覺失調症鄭姓男子刺死為例,雖然可判監護5年,但判決沒有確定,無法執行,也不能羈押,為了補這個漏洞,司法院提出緊急監護制度,法官基於保護被告或緊急性,沒辦法馬上判決確定、執行,可以經檢察官聲請或法官職權認定後下裁定,對被告施以緊急監護處分。

不過,有學者認為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規定,法院對於應付監護、禁戒、強制治療之人,認為有緊急必要時,得於判決前,先以裁定宣告保安處分;此規定未待判決確定,就以裁定方式將人「監護」關起來,有違憲之虞。

法務部主管保安處分執行法,並認為確有違憲之虞,傾向刪除第4條規定,也正在商討有無修正可能。

此外,司法院的草案規定,法官於審判中若認為精障犯有必要強制住院,可裁定緊急監護,「由檢察官執行」;法務部則認為,到了審理期間,檢察官跟精障犯一樣都是訴訟當事人,接到法院裁定後,又要負責執行監護,角色混亂,認為應由法院執行較妥適。(編輯:方沛清)11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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