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茂鍾易服社勞案興訟勝訴 高檢署不服提抗告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4日電)富商翁茂鍾判刑1年,獲准易服社會勞動卻涉嫌造假,南檢撤銷易服社勞處分將重行發監。翁提聲明異議,高院認行刑權時效已消滅,裁定撤銷南檢的執行指揮;高檢不服日前已提抗告。
台灣高等檢察署今天指出,台灣高等法院認為本件7年行刑權未執行而消滅,但是本件緣於檢察官是對翁茂鍾起訴後,核准執行易服社會勞動,並非「未執行」。本件因抗告現由最高法院審理中。
高檢表示,翁茂鍾因造假而未完成社會勞動,對比行刑權法律規定的停止執行事由,此行為比逃匿者更加惡劣嚴重,因此翁造假期間也應「計入行刑權時效停止期間」,將使本件並無逾7年行刑權,也就是台南地檢署執行指揮並無違誤、翁茂鍾聲明異議為無理由。
全案緣於,涉及司法圈醜聞的佳和集團前董事長翁茂鍾涉及炒作佳和公司股價等案,民國100年間經台灣高等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5月及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於100年10月24日確定,由南檢代執行。
南檢核准翁茂鍾易服社會勞動,應履行社會勞動2196小時,自101年1月3日起履行;南檢101年9月25日認定翁茂鍾已履行完畢,簽請結案。
台灣高檢署發現翁茂鍾易服社會勞動執行涉嫌作假,發交南檢偵辦;南檢查出,翁茂鍾在警方包庇下未實質易服社會勞動,5月間起訴翁茂鍾,台南地院9月7日判刑2年2個月。
南檢另以翁茂鍾履行社會勞動不實,發函撤銷易服社會勞動,指揮重行發監執行;翁茂鍾不服南檢的執行指揮,主張已執行刑罰完畢,且行刑權時效已消滅,無從再為執行,向高院聲明異議。
高院認為,翁茂鍾雖因造假未完成社會勞動,但此並非法定停止執行事由,行刑權時效並未因此停止;翁茂鍾3罪刑度各為6月、5月、2月,依刑法規定,宣告1年未滿有期徒刑者,行刑權時效為7年,已於107年間完成,檢察官今年撤銷易服社會勞動,指揮重行發監執行,顯然不符法律規定,裁定撤銷南檢的執行指揮。高檢不服,已提起抗告。(編輯:張銘坤)110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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