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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友遭槍殺二審認定男子有參與 無罪改判12年半

2021/9/30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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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30日電)洪姓男子與賴姓女友發生糾紛,洪男的吳姓友人槍殺賴女,並推下山棄屍。一審判吳男無期徒刑,洪男無罪;二審今天認定洪男有參與殺人,改判12年半,吳男維持無期。全案可上訴。

二審的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發言人黃玉婷指出,合議庭認定洪男知情,構成殺人罪及遺棄屍體罪,判應執行12年6月。

黃玉婷表示,雖然洪男否認殺人及遺棄屍體,辯稱當時到達犯罪現場前,在車上時就沒有意識,一直到下車為止,都不知道發生什麼事,也沒有參與犯行。

但實際上,洪男才是此件與被害人有糾紛發生的人士,更何況依據其他證人說法,當時他們是搭乘一台雙門轎車抵達犯罪現場,依車內分布位置,被害人是坐在副駕駛座後方,坐在副駕駛的乘客在案發現場沒有下車,所以被害人如果要下車,勢必要透過駕駛座的這門,由駕駛先下車,她才能下車。

而坐在駕駛座後方的就是洪男,因此,洪男辯稱,他當時沒有意識也沒有參與,更不知全程犯行,這點就不攻自破,也是此案撤銷改判理由。全案可上訴。

全案緣於,洪姓男子因與賴姓女友發生感情糾紛,涉萌生殺意,而與吳姓友人(洪男胞姐的男友)基於共同殺人犯意,由吳男於民國109年3月1日晚間8時許將手槍帶至汽車旅館。

判決指出,洪男及吳男兩對情侶於退房後,驅車前往新北市三峽山區某偏僻產業道路下車,當晚11時許,由吳男持槍朝賴女正面射擊3發,賴女左大腿中槍,導致出血性休克而死亡。吳男、洪男見賴女死亡後,將她的屍體抬至附近隱蔽竹林邊坡遺棄。

一審判吳男無期徒刑、洪男無罪,經上訴,二審審理後今天宣判。(編輯:戴光育)11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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