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越籍男酒後口角尋仇砍死同鄉 二審仍判12年
2025/3/4 16:26(3/4 16:55 更新)

(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4日電)越南籍阮姓男子到同鄉住處飲酒,因同鄉提醒有酒駕臨檢起口角,阮男事後持刀返回尋仇,將其中1名同鄉砍死。一審的台中地院判刑12年,上訴後台中高分院今天判駁回,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阮男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晚間9時許受同鄉陳姓男子邀約,前往台中市住處飲酒,席間還有陳男的越南籍友人「阿進」等共6人一同飲酒。
席間陳男指稱,在住處附近路口看到有警察進行取締酒駕路檢。阮男回稱沒看到,也不相信。陳男、阮男因此發生口角拉扯互毆,「阿進」將阮男壓制在地上,阮男即離開返回住處。
阮男返回住處後,對先前糾紛心生怨念,便攜帶水果刀及菜刀並聯繫友人外籍移工胡姓男子陪同前往陳男住處。
2人在途中發現陳男騎機車搭載「阿進」,「阿進」見狀手持鐵棍跳下機車,阮男涉持水果刀朝「阿進」頭、胸部猛刺攻擊,造成「阿進」大量出血休克死亡。中檢偵辦後,依殺人罪將阮男起訴。
一審的台中地院審理後,於民國113年10月間依殺人罪判處阮男有期徒刑12年。
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合議庭認為,阮男雖否認有殺人故意並主張正當防衛,但難認定「阿進」對阮男有何不法侵害,且阮男有攻擊被害人的意念,並持續攻擊被害人,終致被害人死亡。
合議庭審酌,阮男與被害人並無重大恩怨,案因口角糾紛而一時衝動衍生;但阮男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賠償新台幣58萬元,已盡力彌補家屬所受損害,由矯正機關施以教化,尚非全無改過遷善可能。
台中高分院今天宣判,原審判決認事用法並無不當,判決駁回上訴。全案可上訴。(編輯:戴光育)1140304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