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價美河巿違失記申誡已逾時效 估價師勝訴確定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7日電)辦理美河巿建案鑑價的不動產估價師黃國義,遭新北巿府認定估價違失,處分申誡1次。黃國義不服興訟,一審敗訴。二審認定已逾懲戒權時效,巿府處分有誤,改判黃國義勝訴確定。
全案緣於民國95年台北市政府與日勝生公司聯合開發美河市建案(北捷新店機廠聯合開發案),黃國義開設的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受日勝生委託辦理開發大樓及基地不動產鑑價製作估價報告書,經勘估標的,求得土地單價每坪新台幣9萬元、土地總價逾25億元。
監察院101年底認定美河市建案低估土地成本、高估建物成本,全案「疑點重重」,北市府棄守權益達100億元,通過糾正並彈劾捷運局前聯合開發處長高嘉濃等人,移送檢調調查;監察院在102年間認定不動產估價師疑有違失,函請新北巿政府調查。
新北巿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調查,黃國義未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的不動產估價師應兼採兩種以上估價方法推算勘估標的價格,並且違反運用邏輯方法及經驗法則,進行調查、勘察、整理、比較、分析及調整等估價工作。
新北巿政府104年間依據新北巿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調查結果,對黃國義處申誡1次。黃國義不服遭懲戒,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黃國義進行開發前土地價格推算時,僅採取土地開發分析法一種方法,且未在報告書中敘明理由,確實有違失,判黃國義敗訴。
黃國義不服,提上訴,二審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二審認為,不動產估價師因違反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9條第2項規定情形,應受申誡懲戒處分時,其懲戒權行使期間,應類推適用技師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為3年,原處分是以黃國義95年1月10日所做的報告書內容,作為懲戒事實基礎,新北巿政府應於98年1月10日前行使懲戒權。
二審指出,新北巿府卻是在102年9月26日才啟動本件懲戒權之行使,早已逾3年時效,本應免議,新北巿政府作成本件申誡處分,於法不合,因此撤銷申誡處分,改判黃國義勝訴,全案確定。(編輯:李錫璋)110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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