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總局前工程師收賄喝花酒 判刑3年8月定讞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31日電)魏姓男子任職公路總局中和工務段工程師期間,利用監造標案機會收取廠商20萬元賄賂,並接受招待喝花酒9次。一、二審均判魏男3年8月徒刑,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魏姓男子於民國101年至107年間任職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中和工務段幫工程司,擔任工程師處理發包工程監造業務。
102年間,魏男監造「台65線(特二號道路)通車路段路燈照明迴路改善工程」時,得標廠商為求順利請款,在估驗款報告中夾帶新台幣5萬元,魏男觸摸文件厚度後即退件,暗示金額不足;廠商改支付魏男20萬元,才得以取得工程款。
106年間,魏男另利用監造「台61線、台61甲線、台64線等轄區快速公路伸縮縫防滑、更新及改善工程」機會,要求得標廠商提供手機並支付資費,還接受業者招待至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等地喝花酒,甚至進行性交易,收受不正利益達26萬餘元。
調查局查獲魏男涉嫌喝花酒案,魏男到案主動供出另有收受20萬元賄賂犯行。
一審依貪污治罪條例的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等罪,判處魏男有期徒刑3年8月,褫奪公權2年;魏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魏男辯稱未影響工程安全性,且平時熱心公益及捐血,請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規定酌減其刑。
二審認為,魏男將職務上行為作為滿足自身慾望的工具,要求並接受廠商招待喝花酒、性招待,實無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無從酌減刑度。
二審審酌,魏男收賄20萬元部分,金額已佔得標廠商利潤的絕大部分,另接受廠商招待喝花酒達9次之多,犯罪動機惡質,一審已審酌魏男自首收賄20萬元、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而予以減輕其刑,判刑3年8月並無不當,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魏男不服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法之處,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李錫璋)11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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