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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彈誤擊騎士穿臉獲撤告 男子持槍罪遭判3年半

2021/6/14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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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4日電)李姓車行老闆涉持空氣槍試射子彈誤擊女騎士「穿臉」及非法持有、販賣空氣槍,經騎士撤告後,台灣高等法院日前依非法持有、販賣空氣槍等罪,判李男3年半。可上訴。

全案緣於,任職於台北市一所大學的36歲吳女,民國106年12月7日凌晨1時許騎車行經台北市重慶南路三段、中正橋下時,意外遭人試槍誤擊中臉頰,子彈射穿吳女臉部後卡在牙齦處,造成多顆牙齒斷裂、舌頭受傷,經民眾報案後送往台大醫院救治,無生命危險。

檢警追查是案發附近車行的李姓老闆試槍釀禍,李男案發後,指示門姓妻子及劉姓員工,將其他空氣槍移到妻子娘家藏放;李男後來遭逮捕及羈押,妻子怕槍遭查獲,經曾姓友人同意,將槍移到宜蘭某平房藏放。

檢警調查,李男在案發前,未經許可取得可發射鉛彈、具殺傷力的空氣長、短槍共12支,且非法持有;另已販賣3支空氣長、短槍,分別得款新台幣6萬5000元、12萬元及6萬元。

一審審理期間,受傷的女騎士撤回告訴,李男此部分被控過失致重傷罪獲判公訴不受理;一審依非法持有空氣槍罪、非法販賣空氣槍3罪,判李男3年8月,併科罰金65萬元;依非法寄藏空氣槍罪判門姓妻子1年8月,併科罰金5萬元;劉姓員工遭判1年8月(未上訴已確定),曾姓友人遭判1年半。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審理期間,李男主張空氣槍沒殺傷力,門姓妻子、曾姓友人則否認犯罪。

高院認定,李男等人供述及鑑定證人與證人證言、槍枝鑑定書、監視器畫面、扣案空氣槍等證據,足以認定李男等人犯罪事證明確。

高院依非法持有空氣槍罪及非法販賣空氣槍3罪,判李男3年6月,併科罰金36萬元;妻子非法持有空氣槍罪,判刑1年10月,併科罰金3萬元;曾姓友人非法寄藏空氣槍罪,判刑1年6月,併科罰金3萬元 。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0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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