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貪污案偵審大事記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9日電)前立委林益世涉向地勇公司陳啟祥收賄及索賄案,遭特偵組求處無期徒刑,一審判7年4月,二審判13年半,三審將收賄案發回其餘定讞後,高院更一審就收賄案今判4年10月。可上訴。
以下為全案偵審大事記:
--民國101年6月27日,壹週刊報導,林益世在立委、行政院祕書長任內向地勇選礦公司負責人陳啟祥收賄新台幣6300萬元,並以「3、3、23」方式索賄8300萬元未遂。特偵組隨即剪報分案。
--101年6月28日,林益世在行政院開記者會否認收賄,並到士林地檢署控告陳啟祥和壹週刊涉嫌加重誹謗。特偵組發傳票給陳啟祥,要求到庭作證。
--101年6月29日,林益世請辭行政院秘書長,在電視政論節目喊話,要求陳啟祥「有證據快拿出來,讓我一刀斃命」。特偵組深夜拘提陳啟祥。
--101年6月30日,陳啟祥接受偵訊並轉列污點證人,同時提交電話通聯及2片錄音光碟給特偵組。
--101年7月2日,特偵組以林益世涉犯貪污重罪,且有滅證之虞,向台北地院聲押禁見獲准,林益世隔天被移送羈押於台北看守所。
--101年7月4日,林母沈若蘭主動到案,交付特偵組濕鈔1800萬元,檢方諭令她200萬元交保。
--101年7月5日,林妻彭愛佳帶檢察官到銀行查扣另一保管箱,檢方諭令她100萬元交保。高雄地檢署再搜林益世高雄住處,查扣金爐及美鈔灰燼送刑事局化驗。
--101年10月25日,特偵組依貪污等罪嫌,起訴林益世、彭愛佳、沈若蘭、林益世舅舅沈煥章、沈煥瑤。全案移審台北地院,法官裁定林益世以5000萬元交保,限制住居、限制出境。
--102年3月29日,雄檢偵結陳啟祥和女友程彩梅行賄案,予以兩人緩起訴處分,分別應繳給公益團體200萬元、50萬元處分金。
--102年4月30日,台北地方法院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林益世7年4月徒刑,褫奪公權5年,併科罰金1580萬元。沈若蘭、彭愛佳、沈煥章、沈煥瑤均無罪。
--102年5月21日,特偵組及台北地檢署對林益世等5名被告提起上訴,駁斥「台灣不能成為民意代表藉選民服務,圖謀私利的天堂」。
--102年7月18日,台灣高等法院首次開庭,林益世連說5次「我沒有貪污」,彭愛佳及沈若蘭等4人均不認罪。
--105年2月26日,台灣高等法院改依違背職務收賄罪、財產來源不明罪,判林益世13年6月徒刑、沈若蘭被控燒美鈔涉嫌隱匿刑事證據罪,判刑5月。
--107年8月22日,最高法院就林益世收賄6300萬元部分發回更審,僅就財產來源不明罪部分,判刑2年定讞;林益世被控索賄8300萬元,連同洗錢部分,判決無罪定讞;沈若蘭被控隱匿刑事證據罪,判刑5月定讞;彭愛佳、沈煥章、沈煥瑤被訴洗錢,無罪定讞。
--107年9月28日,林益世因財產來源不明罪遭判2年徒刑定讞,赴台北地檢署報到後押解至監獄執行。
--108年3月26日,高院更一審開庭,林益世遭提訊出庭表示,他沒有犯罪,地勇公司及中聯公司均是民營公司,以立委職權是管不到的。
--109年4月16日,林益世假釋出獄,高院更一審決定不接押,裁定他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每週赴警局報到。
--110年6月9日,高院更一審就收賄6300萬元案,認定林益世行為不構成貪污罪,但構成假借立委權勢對人恐嚇得利,且適用速審法減刑,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判4年10月,褫奪公權5年。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00609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