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吸彩虹毒菸撞死人後脫光光 延長限境8個月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30日電)吳姓男子吸彩虹毒菸後駕車肇事後脫光光,一審遭判5年半,經上訴,由二審高院審理,委託台大醫院對吳男精神鑑定,另考量他限制出境15日到期,日前裁定延長限境8個月。
全案緣於,桃園吳姓男子民國107年5月15日下午吸食彩虹菸(107年7月公告為三級毒品)後,駕車由桃園往台北方向行駛於龜山區長壽路上,連續撞擊停等紅燈的2輛機車及1輛汽車,造成吳姓騎士死亡及郭姓騎士受傷。桃園地檢署依殺人罪起訴吳男。
一審桃園地院認定,桃園療養院精神鑑定,吳男過去曾使用K他命、咖啡包、大麻、笑氣等,案發前則持續使用彩虹菸,懷疑是在彩虹菸使用下顯著精神症狀干擾影響所致,吳男宣稱未曾有過這樣「有一種被魔掌控的感覺」,可見吳男案發時已無行為辨識能力,行為符合「不可抗拒之衝動」。
一審認為,吳男明知有幻覺仍開車上路,但不構成有殺人之故意,依施用毒品不能安全駕駛致人於死罪判刑5年6個月;肇事逃逸部分無罪。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開庭期間,吳男不認殺人罪,僅認未安全駕車致死請求輕判;法官問他肇事後脫光衣服遊街疑裝傻掩飾,吳男說,這不知如何回答。死者女兒則在庭上哭說,吳男做錯事應勇於承認,希望法官從重量刑,還爸爸一個公道。
公訴檢察官認為吳男行為有「不確定殺人故意」,應以殺人論罪,請求將吳男送往台大醫院做精神鑑定,鑑定他在高速撞擊騎士當下,是否有辯識及判斷能力,因為一審送鑑定的桃園療養院精神鑑定,僅依吳男脫光衣服脫序行為,認定他案發時沒有辯識能力,但吳男在桃園療養院鑑定時陳述,當下很害怕,不想被掌握等語,可見並非沒有辯識能力。二審合議庭評議後裁准,由台大醫院鑑定中。
二審考量,吳男的限制出境在5月15日期滿,認為吳男犯罪嫌疑依然重大,仍有逃亡之虞等,裁定16日起限制出境8個月。(編輯:方沛清)110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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