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光碟犯罪刑度較重且非告訴乃論 合憲
2021/5/21 17:06(5/21 17:21 更新)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1日電)大法官今天做出釋字第804號解釋,著作權法第91條第2、3項、第91條之1第3項、第100條但書規定,與光碟相關犯罪刑度較重,且例外屬非告訴乃論之罪,均合憲。
由於武漢肺炎(2019冠狀病毒疾病,COVID-19)疫情嚴峻,司法院今天並未召開記者會說明,而是由秘書長林輝煌錄製視訊方式,在司法院官網、FB、YouTube對外公布。
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規定:「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第3項規定:「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本文規定:「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大法官指出,所稱「重製」,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相關規定有關以6月以上有期徒刑為最低度法定自由刑部分,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亦尚無違背。
大法官表示,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有關得併科罰金額度部分、同法第91條之1第3項本文規定以6月以上有期徒刑有關最低度法定自由刑及得併科罰金額度部分,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均尚無違背。
另外,著作權法第100條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不在此限。」大法官認為,但書規定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尚無違背。(編輯:張銘坤)110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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