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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鍾德美非基金會董事長 二審判張國明勝訴

2021/5/4 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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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4日電)長榮集團張國明、張國政兄弟興訟,確認張榮發慈善基金會去年4月18日起董事長為吳景明、非鍾德美。一審判張姓兄弟勝訴,鍾德美提上訴,二審今天駁回上訴,全案還可上訴。

二審認為,董事會當天鍾德美於張國政提案後,未徵詢其他董事是否附議、也沒討論及表決,且無人為散會等情形下,逕自宣告散會,具明顯重大瑕疵;董事會議因鍾德美離席而不行使職權,依財團法人法相關規定,自得由在場董事互推1人擔任主席,續行集會。

二審指出,慈善基金會第8屆董事15名,經在場董事9名出席(含委託書2人),並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即8人(含概括授權董事1人)同意,作成的董事長換人決議,自屬合法有效。

全案緣於,張姓兄弟提告主張,鍾德美為張榮發慈善基金會第8屆董事長,任期應至109年1月10日屆滿;基金會於109年4月17日召開董事會,原將董事改選案列為第10案,開議後經董事張國政提出變更議程之動議,欲將董事改選案改列為第1案,原任主席的鍾德美未就變更議程動議案表決,恣意宣布散會並離開現場,不生散會效力。

張姓兄弟指出,他們與在場其他董事共9人,推舉張國政擔任主席繼續開會,經半數以上即8名董事通過解任鍾德美董事長職務,及選任吳景明擔任第9屆董事長之決議;基金會董事長已非鍾德美,而是吳景明,但是鍾德美卻仍以基金會董事長自居,因此提起本件確認訴訟。

一審判准張姓兄弟請求,確認慈善基金會與鍾德美之間自109年4月18日起董事長委任關係不存在;確認慈善基金會與吳景明之間自109年4月18日起董事長委任關係存在。鍾德美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編輯:張銘坤)110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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