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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黨產會不准申請律師費 中廣提告敗訴

2021/4/22 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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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2日電)中廣不服向黨產會申請以「依法推定為不當得取得之財產」支出律師費遭否准,提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中廣申請不符規定,黨產會否准無違誤,今天判中廣敗訴。可上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新聞稿指出,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依黨產條例規定,以第108003號處分書認定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為國民黨附隨組織,其所有財產中有部分為不當取得,或應移轉為中華民國所有,或應追徵其價額。

中廣不服黨產會處分,委任律師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停止執行,支付律師費用新台幣168萬餘元,另就中廣與交通部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支付律師酬金6萬元,因此,向黨產會申請以「依法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支出律師費用但遭否決,就此提起行政訴訟。

承審合議庭認為,中廣是因不服被認定為國民黨附隨組織,及其部分財產屬不當取得財產而打官司,即使勝訴也只是讓中廣財產中「非屬不當取得財產」範圍增加,而與交通部間訴訟也是出於維護自身權益,中廣支出相關律師費用與增進公共利益無關。

新聞稿並指出,黨產會同意中央投資公司、欣裕台公司、婦聯會等附隨組織所提出法律服務費用申請,是因這些附隨組織沒有經黨產會認定非屬不當取得的財產,而無得自由處分的財產,與中廣有可以自由處分的財產狀況不同。

新聞稿最後提到,中廣申請以「依法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支出律師費用,與黨產條例相關規定不符,黨產會予以否准,並無違誤,因此,判中廣敗訴,仍可上訴。

黨產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推定為不當取得的財產原則上禁止處分,例外情形包括履行法定義務或其他正當理由,或符合黨產會所定許可要件,並經黨產會同意。(編輯:戴光育)110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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