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修法 交付審判轉型為准許提起自訴模式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2日電)司法院院會今天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在公訴與自訴雙軌併行基礎上,將交付審判制度轉型為「准許提起自訴」的換軌模式,修正草案將函送行政院會銜,提請立院審議。
司法院指出,現行刑事訴訟法交付審判制度,於法院裁定准許時,即視為提起公訴,存有違反審檢分立、控訴原則等質疑;為避免相關疑慮,且維持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的外部監督機制。司法院院會今天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20修正草案。
現行刑訴法規定,法官若裁定准予交付審判「視為提起公訴」。司法院表示,基於法院不告不理原則,並考量避免將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視為提起公訴」所造成檢察官角色與立場上衝突,這次修法將現行「交付審判」制度轉型為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提起自訴」制度。
草案中並增訂於法院裁定「准許提起自訴」時,對直系尊親屬、配偶及同一案件經檢察官開始偵查者,例外得提起自訴的規定,以維護告訴人的權利。
為維持控訴原則、防止預斷及避免道德危險,草案中明定參與准許提起自訴裁定的法官,不得參與其後自訴的審判。
為了讓法院妥適決定是否裁定「准許提起自訴」,並保障被告權益,法院於必要時可讓聲請人、代理人、檢察官、被告或辯護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的機會。
草案也規定,法院裁定前,聲請人可以在法院裁定前撤回聲請;如果法院裁定相當期間准許提起自訴,聲請人也提起自訴,仍得於審理程序中撤回自訴。若聲請人未在法院所定准許提起自訴期間內提起自訴,即不得再行自訴。
司法院指出,准許提起自訴是監督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的機制,而非法院代替檢察官重為偵查的制度,草案參考再審制度規定,明定再行起訴的「新事實或新證據」,以檢察官偵查活動所審酌範圍作為判斷標準,如果檢察官偵查中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其後始存在或成立的事實、證據,告訴人可以對同一案件請求再行起訴。(編輯:李錫璋)110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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