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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縣議員陳傑麟不實申報助理費 緩刑定讞

2021/3/12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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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2日電)宜蘭縣議員陳傑麟涉不實申報助理費,一審認定貪污,判刑2年,褫奪公權4 年,緩刑4年;二審改認定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刑6 月,緩刑3年,免褫奪公權。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一審宜蘭地方法院判決指出,陳傑麟擔任宜蘭縣議會第18屆縣議員期間,涉嫌以人頭向縣議會詐領議員助理費補助款約新台幣342萬元。

一審認定,陳傑麟犯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4年,緩刑4年。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為,陳傑麟將取得的補助款用於支應私聘的服務處主任、司機、助理薪資,且3人均有實際從事各該事務,均與議員職責有關或有所助益,應認定為與公務相關支出。

二審指出,陳傑麟取得補助款總額為342萬餘元,所支出私聘3人助理費總額為347萬元,支出大於所得,可認定陳傑麟將取得的補助款全數用於公務用途,不構成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但觸犯刑法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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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審酌,陳傑麟紊亂縣議會撥付議員助理費補助款的正確性,但坦承犯行並將補助款全數繳回國庫,應無再犯之虞,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緩刑3年,並應於緩刑期內,向公庫支付20萬元,且因未宣告1年以上有期徒刑,依刑法規定,無宣告褫奪公權的問題。

案經檢察官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法之處,日前駁回上訴定讞。(編輯:張銘坤)11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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