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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家威興訟爭取跨國同婚 法院:準用涉民法登記

2021/3/4 18:38(3/4 18:54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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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4日電)同志運動先驅祁家威爭取跨國同婚權益,與一名馬來西亞僑生赴戶政機關登記遭拒,提告請求准許登記同婚。法院今天宣判,撤銷拒絕登記處分,戶政應準用涉外民事法規定作成決定。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祁家威與馬來西亞籍丘姓男子於民國108年5月24日向台北巿大安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同婚關係登記。

大安戶政事務所以施行法規定,國人僅得與承認同性婚姻國家人士成立該條所定關係,與未承認同性婚姻國家人士所締結施行法第2條同婚關係,在我國將不被承認,無法辦理結婚登記。由於丘姓男子本國(馬來西亞)乃屬不承認同性婚姻國家,因此否准申請。祁家威與丘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認為,馬國法律不承認同性婚姻,依施行法規定準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規定,若以丘男本國法作為準據法而加以適用,造成兩人間同婚關係在私法上恐不成立,但仍可進一步準用涉民法第8條規定。

法院指出,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文已確立在我國婚姻規定,未使同性別兩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而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違反憲法第22 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意旨。

施行法經立法制訂後,更已進一步具體化在我國同婚關係可依法登記成立的規制,成為我國現行法律秩序一部分,基於涉民法第8條立法理由即在維持內、外國法律平等原則。

因此,在我國國民選擇與本國法不承認同性婚姻的外國人結婚時,應得準用涉民法第8條規定而肯認在我國可登記成立私法上同婚關係,消弭僅因性傾向而有不合理差別待遇的問題,大安戶政事務所後續即應依本判決法律見解,作成決定。

此外,因丘男迄今未能依法提出他無重婚等婚姻狀況證明文件,且他所稱馬來西亞法規處罰同婚而擔憂申辦文件將遭不利對待,又因疫情而難以即時返國申辦等情形,依目前事證尚無從肯認有正當理由可不須提出。

法院指出,由於相關要件未明,且此涉及大安戶政事務所如何為適當調查判斷職權行使空間,則兩人請求大安戶政事務所作成准予兩人同婚登記的行政處分,尚未達全部有理由程度,無從逕予准許。全案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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