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目新播不足罰80萬元 龍祥電影台興訟抗罰敗訴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1日電)NCC認為LS TIME龍祥電影台在108年上半年,因本國節目播出及新播比率未達規定,開罰新台幣80萬元。龍祥不服興訟抗罰,法院日前認定NCC開罰有理,判龍祥敗訴,可上訴。
全案緣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認定,龍祥育樂多媒體公司經營的「LS TIME龍祥電影台」,自民國108年1月1日至6月30日止,於指定時段(每日晚間9時至11時)播出電影節目共2萬1695分鐘,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等相關規定,本國節目比率不得低於25%(時數應達5423.75分鐘)以及其中本國節目新播比率不得低於20%(時數應達1084.75分鐘)。
NCC調查,龍祥電影台在本國節目比率部分,實際播送時數僅為4775分鐘,新播時數為0分鐘,兩者均未達法定比率,因此在108年10月底,以違反衛廣法對龍祥公司開罰80萬元。
龍祥公司不服興訟,主張法規目的,是為避免文化霸權入侵、保障本土文化生存空間,以及扶植國內節目製作,使民眾得以均衡地接觸多元文化,但是,應審酌業者本身的「經濟實力」,公司資本額、事業規模是否足以負擔。
龍祥主張,以107年度僅有國產劇情長片33部、國產動畫長片2部,共35部,扣除晚間9時至11時因電視分級制度而無法播出的限制級電影及被境外頻道「衛視電影台」搶購走的7部本國電影,再由4個(東森、緯來、壹電視、LS TIME)以播送華語電影為主的頻道去分配,每年符合電視製播品質,且能播出的國產新片相當有限,每個頻道半年平均只能分配到3至4部國產新片,根本無法符合相關規定。請求撤銷原裁罰處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經函詢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可知,108年度國產電影片數量達121部,相關規定所指本國節目的電影類型,包含紀錄片,未僅限於電影,並無所謂國產新片片源不足的問題。
法院指出,「新播」的定義,已明確規定只要節目於播送平台第1次播出就算數,並不限於當年度新製或新上映的電影,因此縱使為20年前所拍攝的老片,或者經過修復的老片,只要平台沒有播出過,就可算新播。
法院日前認定,NCC開罰並無違誤,判龍祥公司敗訴,可上訴。(編輯:李亨山)110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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