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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校園疑食物中毒案採檢有瑕疵 判還團膳罰款

2021/1/4 20:15(10/21 14:05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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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沈佩瑤新北4日電)新北市在108年間發生3校、約160名師生疑食物中毒事件,衛生局當時依食安法裁罰18萬元,團膳業者不服提告。法院審理認為衛生局調查過程有瑕疵、撤銷處分,市府需返還業者罰金。

新北市私立及人高中、新北市立崇林國中和新北市立錦和高中在民國108年9月,陸續向市府通報疑似食物中毒事件,共計約160名師生出現腸胃不適、腹瀉、腹痛等症狀就醫。

當時新北市政府衛生局調查發現,3校均食用同一家團膳業者供應餐點,採檢13名學生檢體後,在其中3名學生檢體中檢出具引起食品中毒的產氣莢膜桿菌腸毒素基因型別,因此判定為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裁罰業者新台幣18萬元。

業者不服向新北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產氣莢膜桿菌本來就是普遍存在於人體內的病菌,且學生9月11日、12日陸續出現腹痛,衛生局到了18日才採檢糞便,延遲篩檢,中間又遇上中秋連假,學生也有可能是在烤肉時吃下不乾淨的食物才出現產氣莢膜桿菌。

新北市政府強調檢測與調查均依衛生福利部相關規定辦理,並指食物中毒通常會持續1天或2天,有些會持續1週到10天,個案無症狀或症狀緩解不代表體內無病毒。

新北地院調查相關文件指出,產氣莢膜桿菌的確是普遍存在於人體、動物腸胃道,在糞便檢體發現是很正常的事情,另外營養午餐樣本的檢測數據也未驗出耐熱度高於產氣莢膜桿菌的金黃色葡萄球菌,因此認為該病菌不是在煮飯時就已存在。

此外,法院認為衛生局檢體採驗時間已過一週,超過衛福部「傳染病檢體採檢手冊」發病3日內採檢的規定,調查過程確有瑕疵,判市府須返還當初裁罰的18萬給業者。(編輯:李錫璋)110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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