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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犯強制治療規定 大法官:未牴觸比例原則

2020/12/31 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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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31日電)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釋字第799號解釋,性犯罪者刑後強制治療相關規定,除未讓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違反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外,未違反法律明確性、牴觸比例原則及不溯及既往原則。

盧姓男子於民國96年間因涉猥褻罪遭判刑1年,服刑完畢後強制治療,他每年經評估小組認定有再犯之虞,持續強制治療長達9年,盧男認為有違憲之虞,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另有3名案件當事人及雲林地方法院法官,也就相關規定聲請釋憲。

大法官今天做出釋字第799號解釋,除了刑事訴訟法與性侵害防治法未規定應賦予受處分人於法院就聲請宣告或停止強制治療程序陳述意見機會,以及如受治療者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陳述者,應有辯護人為其辯護,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而宣告部分違憲外,其餘均宣告合憲。

性犯罪者刑後強制治療制度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部分,大法官要求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檢討修正,於完成修正前,有關性犯罪者刑後強制治療的宣告及停止程序,法院應依第799號解釋意旨辦理。

大法官在第799號解釋就合憲宣告部分,也同時指出性犯罪者刑後強制治療制度的違憲疑慮,要求限期調整改善。關於強制治療期間「至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部分,大法官認為於若干特殊情形強制治療形同無限期,已逾越受治療者可合理期待得以承受的限度。現行規定有違反比例原則疑慮。

大法官認為,受治療者接受強制治療的時間越長,協助或促進其得以停止強制治療的配套機制或措施應更加多元、細緻,立法者惟有於制度上建立符合此意旨的性犯罪者刑後強制治療制度,才能持續合於憲法比例原則要求。

另外,性犯罪者刑後強制治療制度如果符合憲法明顯區隔的要求,才不會牴觸一事不二罰原則等問題。現行性犯罪者刑後強制治療制度,長年運作結果則有趨近於刑罰的可能,悖離明顯區隔的憲法要求。為避免未來受違憲之指摘,大法官要求有關機關應自解釋公布日起3年內有效調整改善。(編輯:李亨山)10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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