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團:政府應制定符性侵犯治療需求安置制度
(中央社記者吳欣紜台北31日電)大法官今天針對性侵犯強制治療未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程序保障部分違憲,婦團今天說,政府應精進再犯風險評估並建構符合加害人治療需求安置制度,讓社會免於被害恐懼。
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釋字第799號解釋,刑法第91條之1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有關強制治療規定大致合憲,但未讓當事人陳述意見的程序保障部分違憲,相關機關應檢討修正,且現行強制治療制度長年運作結果有趨近於刑罰的可能,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3年內做有效的調整改善。
民間團體包含台灣防暴聯盟、現代婦女基金會、勵馨基金會以及婦女救援基金會等今天在大法官釋憲後召開聯合記者會,會中肯定大法官的解釋,也提出五大訴求,呼籲政府應藉此釋憲機會,借鏡其他國家制度,儘速建立性侵害犯的強制治療制度與相關措施。
台灣防暴聯盟理事長王珮玲指出,政府應儘速建構符合加害人治療需求的安置制度,包含精進現在非常過時的再犯風險評估、提升處遇治療品質能建構多元制度、並強化社區預警監控以及建構符合人權跟安全的制度跟法規等。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王玥好指出,預防性侵害犯罪不是做好被害人保護就好,也應針對加害人治療這部分加強,很高興大法官的解釋看到現行制度設計沒有錯,而是執行層面有問題。
王玥好表示,性侵害犯罪者治療的專業性及困難度高,國內在這方面的專業資源跟人才培育一直都不足,且沒有良好風險評估,在資源配置不足情況下,讓整體評估結果跟品質大打折扣,而政府應配置足夠資源才能做好治療工作,且資源不足時,必須思考適當分流,將資源集中在有治療改善可能的人等。
婦女救援基金會執行長杜瑛秋則說,她過去接過受害者來電表示擔憂加害人出獄,大法官今天釋憲對很多被害人來說是一種保護跟維護,台灣非常重視被告人權,因此在協助被害人時,常發現有被害人權被忽視的情況,加上性侵又常常是密室犯罪,要定罪入監非常不容易,而刑後治療可以預防再犯可能性。
杜瑛秋也建議,性侵犯的再犯評估應該更精準,否則恐讓被害人好不容易建構起的生活平衡被破壞掉,而加害人回到社區後應該有外控機制,若有些加害人沒辦法治療,且再犯可能性高,也許可思考仿效美國有終身監禁方式,適當跟人群隔離等。
王珮玲強調,大法官今天明確指出,現行性侵犯治療建構確實不夠且定位不明、專業不足、相關配套措施不足,籲政府應該認清這個議題並掌握時間在3年內一定要儘速處理這種種問題,包含投入資源、再犯危險評估、拉高治療品質等,希望相關部會都由行政院統籌來因應人民關切的議題。(編輯:李亨山)1091231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