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信託法草案 捐助財產不回流回歸公益本質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8日電)監督機制不足,使公益信託淪為富人節稅與財團控股的工具,法務部修定信託法草案,讓公益信託回歸公益本質,捐助財產不能再以約定方式回流捐助者。
法務部今天下午舉行媒體茶敘,由法律事務司司長鍾瑞蘭說明修法方向及進度。法務部長蔡清祥表示則說,上午在立法院備詢時提及信託法修正,草案5月已經送到行政院審議,但法務部與財政部仍有部分意見不同,行政院政務委員還在進行整合。
鍾瑞蘭表示,「公益信託」是指委託人為促進一般公眾的利益,將其財產權一部分或全部移轉給受託人,使其依照公益目的及信託本旨管理及處分所信託的財產;由於公益信託程序簡便、資金運用靈活,已成為民間參與公益的重要途徑之一。
鍾瑞蘭指出,為避免控股化、確保公益性,草案規定、事前、事中以及事後。事前須符合主管機關所的「現金總額比率」;事中接收非現金財產捐贈答疑定價而這應提出財產運用計劃,事後,在信託關係消滅後,捐出的財產僅得歸屬與公益法人、公益信託或者各級政府。
科長黃王裕指出,現行的信託法,實務上可以約定信託關係消滅後,回流捐助者,但修法則改為不能再以約定方式回流捐助者,確保公益信託回歸公益本質,也避免控股化。
根據信託公會的統計,到今年9月底,共有260件公益信託,108年度的公益支出約新台幣21億元。
鍾瑞蘭指出,公益信託項目很多,慈善、文化、學術、技藝、宗教,或其他以公共利益為目的,都可以做公益信託,例如新竹縣芎林縣就有3筆土地設立了「環境保護公益信託自然谷環境教育基地」。
此外,去年立委曾提案修定信託法草案並指出,鑒於信託法自民國85年制定以來,對於公益信託專章從未進行實質檢討修正,而且公益信託政出多門,長期以來監督機制不彰,導致部分公益信託淪為富人節稅與財團控股的工具,遭受外界詬病,因此提出修正草案,期盼能改進公益信託制度,健全台灣的公益環境發展,但上次會期並未完成。(編輯:張銘坤)109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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