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毆打幼子放任致死 男判刑9年定讞

2020/10/30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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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30日電)李姓男子與其陳姓妻子育有多名子女,其中3名子女在6年間身亡且遭棄屍。台南高分院更一審就虐打、遺棄長子致死部分,判處李男9年徒刑,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民國97、98年間,李男與陳女的次子、次女因不明原因死亡,兩人將次子屍體裝入旅行袋,再搭乘計程車到桃園市龜山區棄屍,迄今未尋獲;另將次女屍體埋在雲林縣崙背鄉自宅後方,警方在106年挖出遺體。

李男及陳女棄屍部分,最高法院已於107年間依遺棄屍體罪,分別判刑6年2月、3年6月定讞;至於7歲大長子遭虐死一案,發回更審。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更一審認定,李男、陳女為多口之家,大多時間僅仰賴陳女上班賺錢,李男負責在家照顧小孩,卻沉溺電動、脾氣暴躁,又因長子發展遲緩,李男因而時常毆打體罰。

102年9月間,李男見7歲大的長子未主動刷牙,先徒手毆打長子臉部,再拿木棍毆打長子腿部,導致長子無法行走,李男卻放任長子躺在地上休息數日而傷重不治。

陳姓女子見長子遭毆打在地,也未將長子送醫,放任長子因傷重而死亡。李男則將長子屍體裝入黑色塑膠袋,棄屍於雲林縣馬公厝大排水溝出海口,遺體迄今未尋獲。

更一審認為,李男所作所為盡失人父應具備對幼童子女疼愛之心,陳女未能善盡母親的照護責任,兩人因案遭通緝不敢將長子送醫,令長子獨自在地板上躺臥多日後,逐漸失去生命跡象而死亡,兩人所為令人髮指。

更一審依對兒童犯遺棄致死罪,判處李男有期徒刑9年,陳女被判刑7年6月,陳女未上訴而定讞,李男則上訴,但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並無違法,日前駁回李男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戴光育)109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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