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信超貸案更三審 陳勝宏獲判無罪確定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9日電)前民進黨籍立法委員薛凌丈夫陳勝宏被控陽信銀行超貸案,高院更三審今天認為檢方舉證不足,無從認定陳勝宏與其他被告有犯意聯絡等,判陳勝宏無罪。
更三審另判處薛凌胞弟薛宗賢3年2月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400萬元,追繳沒收犯罪所得4260萬元;陳益源判刑1年8月,併科罰金200萬元,追繳沒收犯罪所得102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陳勝宏部分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無罪確定。
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書指出,民國92年間,薛宗賢與時任陽信銀行經理陳益源、襄理何明龍,為投資中華日報不動產標售案,在尚未與中華日報完成交易前即偽造買賣契約,向陽信銀行申請貸款。
由於薛凌當時擔任陽信董事,薛宗賢為隱匿關係人交易,安排人頭申貸,並在陽信董事長陳勝宏護航下,讓貸款案順利過關。
薛宗賢隨後以自有資金及向薛凌借得的3億元資金,完成中華日報不動產過戶手續,陽信即核撥新台幣4億7871萬元。薛宗賢以貸款償還對薛凌的債務,另給付陳益源1020萬元佣金、陳勝宏995萬元佣金、何明龍1320萬元佣金。
全案經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對陽信銀行實施金融檢查而曝光,薛宗賢因而清償所有貸款,未對陽信產生實際損害。士林地檢署於96年起訴薛凌等21人。
薛凌一、二審均獲判無罪,已於101年確定。陳勝宏一審無罪,二審改判3年2月,更一審判2年8月,更二審則判2年6月。
高院更三審指出,陳勝宏始終否認收取任何佣金,薛宗賢則否認交付任何金錢給陳勝宏;檢察官的舉證無從認定陳勝宏與陳益源、薛宗賢、何明龍之間有何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以及陳勝宏與薛宗賢之間有何利息或佣金給付的約定。
更三審指出,檢察官上訴指王姓女子依薛宗賢指示製作文書,推論薛宗賢確有將款項交付陳勝宏,但王女是聽聞薛宗賢指示而在會計傳票記載,此內容顯屬傳聞,並非其親自見聞。
更三審合議庭指出,一審諭知陳勝宏無罪,核無不當,應予維持,因此駁回檢方上訴,判陳勝宏無罪。
同案被告何明龍更一審被判刑2年,併科罰金200萬元,因未上訴已於更一審定讞。(編輯:李錫璋)109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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