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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安佐遭起訴 經紀人:感謝關心暫無回應

2020/8/24 18:39(8/24 19:16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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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葉冠吟台北24日電)藝人孫鵬、狄鶯之子孫安佐因在美非法持有彈藥,服刑238日後,以認罪協商方式遣送回台,今天遭士檢以製造手槍未遂罪起訴。孫安佐經紀人表示「謝謝關心,目前暫時無回應」。

孫安佐父母孫鵬及狄鶯皆未接電話,兩人共同經紀人則表示:「以現階段情況,我們不做任何回應。」

孫安佐2018年3月被控恐嚇開槍掃射在美國賓州就讀的高中,遭當地警方逮捕,更從孫安佐的寄宿家庭起出手槍、十字弓和超過1600發子彈。在美國最終以「恐怖威脅罪」、「持非移民簽證之外國人法持有彈藥罪」2項罪刑被起訴,入獄服刑滿238日後,於2018年12月11日遣返台灣。

儘管孫安佐在美國已刑滿獲釋,但依台灣「刑法」規定,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本刑3年以上重罪,我國仍有審判權。由於孫安佐行為觸犯的是7年以上的「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未經許可製造手槍罪,他遭遣返回台後,遭到士林地檢署分案偵辦。

在士檢偵查期間,孫安佐向檢方表示,「我組不起來」,因為組裝還需要特殊零件,以及鑽床鑽洞等。他的辯護律師也強調,孫安佐只是單純持有零件,尚未達到實行製造的階段。

但檢察官認為,所謂製造槍枝,任何改造、組合、混和、化合等行為都包括在內,也不論外觀情況或實質內容的改變,只要將原物施加人工變異結構、成分、性質,就是製造行為。因此,孫安佐雖然沒有組出一把完整手槍,仍有製造行為,構成製槍未遂罪而起訴。

士檢24日將案件偵結表示,孫安佐觸犯未經許可製造手槍未遂罪,原本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因未遂犯可減半,因此本刑為3年半起跳。

士檢指出,美方法院是依恐嚇及持有槍彈判刑238日,與24日起訴的「未經許可製造手槍」罪名不同,後續孫安佐若判刑確定,將不能折抵238日刑期。(編輯:李亨山)109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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