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裝GPS查案遭判拘役 非常上訴二度遭駁
2020/7/2 11:43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日電)海巡一名王姓士官長為查案,在貨車底盤裝GPS追蹤器,被依妨害秘密罪判拘役50日,緩刑確定。檢察總長江惠民認為王男不構成犯罪,二度提起非常上訴,日前遭最高法院駁回。
全案起於民國103年間,時任海巡署南巡局五二岸巡大隊的王姓士官長為調查私菸案,將GPS衛星定位追蹤器裝設在陳姓男子的貨車底盤。王男取回追蹤器時,被陳男察覺報警,檢方不起訴,陳男聲請交付審判。
高雄地方法院依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無故以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判王男拘役40日,緩刑2年。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認為,王男具公務員身分應加重其刑,改判拘役50日,緩刑2年。案經最高法院106年間駁回上訴而確定。
檢察總長先前曾為王姓士官長提起非常上訴,去年10月間遭最高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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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總長隨後提起第二次非常上訴,主張GPS蒐證他人行車的活動屬於「公開的活動」,並非「非公開活動」;王姓士官長依偵查實務蒐證,有法律上正當理由,並非「無故」,本案判決適用法則不當。
最高法院認為,提起非常上訴必須以原判決顯然違背法令為前提,但本案判決援用的法令並無不當,日前二度駁回非常上訴。(編輯:李亨山)109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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