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認都市計畫違法 1年內可直接提訴訟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日電)司法院指出,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今天起施行,民眾、地方自治團體等若認為都市計畫違法且損害其權益時,可在都市計畫發布1年內,向行政法院直接提訴訟救濟。
過去實務上認為都市計畫(含定期通盤檢討的變更)因屬法規性質並非行政處分,人民縱使認為都市計畫違法,且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的利益,仍須等後續行政處分作成後,才得依行政訴訟法提起撤銷訴訟。
為使人民財產權及訴訟權等權利受「及時、有效、完整」的保障,當權利因都市計畫而受到侵害時,可以及時提起訴訟請求救濟等,司法院提案修法,在行政訴訟法中增訂「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今年1月15日經總統修正公布,今天施行。
新法規定,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認為行政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發布的都市計畫違法,而直接損害、因適用而損害或在可預見的時間內,將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得以核定都市計畫的行政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宣告該都市計畫無效。
都市計畫審查訴訟的起訴時間,應於都市計畫發布後一年之不變期間內提起。被告收受起訴狀繕本後,應於2個月內重新檢討原告請求宣告無效的都市計畫是否合法。
至於訴訟參加及陳述意見的規定,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具利害關係的第3人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有利害關係的第3人也得聲請參加。
此外,高等行政法院應依職權,通知都市計畫的擬定機關及發布機關到場陳述意見,並得通知權限受都市計畫影響的行政機關到場陳述意見,行政機關也可以聲請到場陳述意見。
新法明定,爭執的都市計畫,為防止發生重大的損害或避免急迫的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管轄案件的行政法院,暫時停止適用或執行,或進行其他必要的處置。
司法院指出,為使「都市計畫審查程序」新制順利施行,近期已陸續完成各項籌備工作,包括舉辦新制施行座談會、與相關機關團體積極聯繫溝通、辦理法官研習課程、編印參考資料研擬修正相關子法規、建置新制網頁上傳宣導資料。
司法院表示,109年7月1日「都市計畫審查程序」施行的這一天,適逢行政訴訟新制實施20年,為行政訴訟制度的下一個20年開啟歷史新頁。(編輯:李亨山)109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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