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雄建設董事解任訴訟 一審趙藤雄勝訴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9日電)遠雄建設董事趙藤雄2年前涉弊案遭訴,投保中心提出解任董事職務訴訟。台北地院認定無證據證明趙藤雄有重大損害公司行為或違反法令重大事項,今天判決駁回。全案可上訴。
趙藤雄被控掏空遠雄人壽、土城及新莊開發弊案,台北地檢署於民國106年10月間依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起訴趙藤雄等31人。案件正在審理中。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認為,趙藤雄與遠雄建設董事長趙文嘉、董事許自強,明知遠雄建設子公司遠雄營造、從屬公司東源營造分別借用5家營造公司名義,向遠雄人壽承攬14項工程,規避保險法關係人交易限額。遠雄人壽並以不合營業常規方式,未支付營造相關利潤,間接造成遠雄建設損失新台幣6億餘元。
投保中心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對董事長趙文嘉、董事趙藤雄及許自強等人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董事解任職務訴訟。
北院指出,檢方起訴內容,僅為檢察官對於犯罪事實及法律評價意見,並無拘束北院效力,且難據以認定趙藤雄等3人有投保中心所主張重大損害公司行為或違反法令重大事項的證據。
北院表示,趙藤雄等人否認遠雄人壽與遠雄營造、東源營造進行交易,投保中心也未就遠雄營造及東源營造假借5家公司進行交易的事實舉證。遠雄人壽既非與遠雄營造及東源營造交易,無須在合併財務報表中附註為遠雄營造帳目或揭露與東源營造的交易。
北院認為,投保中心也無舉證遠雄建設有刻意在財報做虛偽記載、隱匿關係人交易,或公司經營階層的舞弊、濫權、謀求不正利益或其它不法行為,也無事證足認是出於掩飾公司營運虧損或其它不利情事的意圖。
另外,投保中心主張因遠雄人壽未給付依常規應付的承攬利潤給5家公司造成遠雄營造等受到6億餘元重大損害。北院認為,投保中心未舉證以實其說,且遠雄人壽是遠雄建設及遠雄營造採權益法評價的被投資公司,如果遠雄人壽因遠雄營造實際承攬工程,減少支出的利益,也可視為遠雄建設及遠雄營造的利益,而與所受損害金額相抵銷,也難認遠雄建設有損害。
北院認為,投保中心未能證明趙藤雄等3人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的行為或違反法令的重大事項,與投保法請求解任董事職務要件不合,請求解任趙藤雄等3人的遠雄建設董事職務無理由,均應予駁回。全案可上訴。(編輯:戴光育)109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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