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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志堅聲請再審停止執行 高院駁回

2020/5/27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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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7日電)新北市前副市長許志堅被控收賄、協助業者推動都更案,遭判刑10年入監服刑。許志堅以有新事實、新證據,及服刑恐將家破人亡為由聲請再審及停止執行,高院日前裁定駁回。

許志堅被控自民國100年4月至103年6月29日擔任新北市副市長、新北市都更委員會主任委員期間,藉新店廣明都更案,收受業者周麗惠現金509萬元、香奈兒錶1只、蕭邦錶2只、金條2條等賄賂,合計約新台幣615萬6350元。

判決指出,許志堅收賄手法包括安排兒子許士耘、胞兄許志遠到周麗惠掌握的公司坐領每月4萬元乾薪,另每月收受周女3萬元現金,並轉交給父親作為孝親費用,又藉由生日、女兒結婚機會收受名錶、金條等。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均判處許志堅10年有期徒刑,最高法院去年3月7日駁回上訴定讞;許志堅去年3月12日入監服刑至今。

許志堅聲請再審及停止執行,表示在新店廣明都更案中只是單純便民服務,不涉及都更審議程序,並非「職務上之行為」,且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採合議制,101年12月20日開會當天他發言後就離席,沒有繼續主持會議,未參與討論及結論的議決。

許志堅仍稱,與周麗惠的資金往來是雙方就許家祖產未來合建之事,由周預先分期支付款項,確保雙方未來合作,至於周贈送名錶是基於私人友誼,送女兒結婚禮物也與都更無關。

許志堅聲請提到,原判決仍有新證據、新事實待查,他的確遭受天大冤枉,如今入監服刑,恐將家破人亡,請求裁定開始再審,改判無罪。

高院認為,許志堅以主觀自認的新事實、新證據聲請再審,客觀上顯然不會令人產生合理的懷疑,而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確認的事實,欠缺再審所應具備的明確性法定要件,聲請再審及停止執行並無理由,併予駁回,不服裁定仍可抗告。(編輯:李亨山)109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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