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檢疫期間認知落差 移工遭罰10萬向民代喊冤
2020/5/12 21:20(5/13 00:16 更新)
(中央社記者王鴻國新北12日電)女移工自認檢疫期滿外出卻遭罰10萬元,急向新北市議員張維倩陳情喊冤,新北市衛生局強調,個案入境時,檢疫人員提供入境健康聲明暨居家檢疫通知書已說明檢疫起訖日期。
張維倩今天在議會召開記者會表示,接獲移工陳情3月18日抵達台灣後,3月19日為檢疫第一天,連續14天居家檢疫並記錄體溫至4月1日後,以為檢疫期滿外出,卻遭衛生局開罰新台幣10萬元,移工則在雇主陪同下向她喊冤。
她說,由於檢疫天數的認知落差,希望市府可援引行政罰法第18條「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減輕處罰」來減輕罰鍰,詳查個案實際情況後,在法理情中找到平衡點。
衛生局表示,個案於3月19日自桃園機場入境,機場檢疫人員提供個案入境健康聲明暨居家檢疫通知書,已明確告知居家檢疫期間為3月19日至4月2日,4月3日解除檢疫。
衛生局強調,檢疫日期並無計算錯誤,個案居檢期間因離開住所1次(小於2小時),才會依據中央裁罰基準裁處10萬元。衛生局呼籲,居家檢疫或居家隔離者收到通知書,應注意通知書上所載明起訖時間,務必遵守相關規定。(編輯:李錫璋)109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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