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使用相關技術提供更好的閱讀體驗,同時尊重使用者隱私,點這裡瞭解中央社隱私聲明當您關閉此視窗,代表您同意上述規範。
Your browser does not appear to support Traditional Chinese. Would you like to go to CNA’s English website, “Focus Taiwan”?
こちらのページは繁体字版です。日本語版「フォーカス台湾」に移動しますか。
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Icon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下載

謝冠宏提告追討股利 新北地院判鴻海敗訴

2020/4/14 17:34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中央社記者葉臻、鍾榮峰新北14日電)鴻海前新綠數事業群總經理謝冠宏,以鴻海拖延交付股票為由提訴追討股利;新北地方法院判鴻海要給付新台幣530萬餘元及32張股票,若不能給股票,應給261萬餘元現金。

對此鴻海表示,對於本案,律師團隊仍在研究中,未來不排除繼續上訴,以爭取公司權益。

判決書指出,謝冠宏2012年間請假赴日本安排女兒就學事宜,但因行政人員誤植請假時間,導致他在飛機上接獲開會電話而無法到場,遭郭台銘開除。

謝冠宏不滿解僱理由提起訴訟,台灣高等法院二審認為鴻海違法解僱,判鴻海給付資遣費150萬餘元及235張鴻海股票確定。

謝冠宏再以鴻海拖到去年7月才交付股票,導致他無法取得鴻海歷年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分配損害,提出給付股票之訴,請求鴻海賠償相關股利及股息。

審理時,鴻海辯稱謝冠宏在前案起訴時,並未含本案所請求的股利或股息,鴻海縱然需負擔遲延責任,也應在前案判決確定時起負責,況且謝冠宏請求的股利僅為期待利益,鴻海並無任何給付遲延的情事。

審理法官認為,鴻海應在2012年交付股票,卻遲至2019年才交付,已構成延遲給付,導致謝冠宏權利有所損害,但也應將鴻海減資列入考量,9日判鴻海要給謝冠宏530萬餘元及32張股票,若不能給付股票,應給261萬餘元現金;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090414

中央社「一手新聞」 app
iOS App下載Android App下載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

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