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販聲請再審求到庭陳述 最高法院駁回抗告確定
2020/4/7 13:44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7日電)莊姓男子因販毒入監,聲請再審遭駁,抗告主張應依刑事訴訟法新規定讓他到庭陳述意見。最高法院認為抗告無理,日前駁回,並闡釋聲請再審案是否通知聲請人到庭的標準。
刑事訴訟法增訂第429條之2規定,聲請再審案件,除顯無必要者外,應通知聲請人及其代理人到場,並聽取檢察官及受判決人意見,已於今年1月10日施行。
因販毒被判刑入監的莊姓男子去年以有新事實、新證據為由,向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聲請再審遭裁定駁回。
莊男不服高雄高分院的裁定提起抗告,主張應依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2規定給他到庭陳述意見機會,並重申有新事實、新證據。
最高法院認為,莊男所提的新事實、新證據不具備新規性,不符再審要件,另針對聲請再審案是否通知聲請人到庭的標準深入論述,認為應否通知相關人員到場,因具體個案情形不同而有別。
最高法院指出,從形式上觀察,聲請顯有理由而應裁定開始再審,若顯無理由則應駁回,例如所提的事實、證據,一望即知是在原確定判決審判中已提出的證據且經法院審酌後不採,或程序不合法且無可補正,當然不需通知到場聽取意見,以免徒然浪費有限的司法資源。
最高法院裁定進一步指出,當聲請再審是否合法、有無理由尚未明朗,非僅憑聲請意旨即可一目瞭然、明確判斷時,除聲請人已表明不願到場,均應通知聲請人及代理人到場賦予陳述意見機會,並聽取檢察官及受判決人意見,供再審法院參考。
最高法院裁定最後指出,莊男所提不符再審要件,高雄高分院駁回有理,且顯然無通知莊男到庭的必要,因此駁回莊男抗告而確定。(編輯:李錫璋)109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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