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使用相關技術提供更好的閱讀體驗,同時尊重使用者隱私,點這裡瞭解中央社隱私聲明當您關閉此視窗,代表您同意上述規範。
Your browser does not appear to support Traditional Chinese. Would you like to go to CNA’s English website, “Focus Taiwan”?
こちらのページは繁体字版です。日本語版「フォーカス台湾」に移動しますか。
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Icon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下載

毒販聲請再審求到庭陳述 最高法院駁回抗告確定

2020/4/7 13:44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7日電)莊姓男子因販毒入監,聲請再審遭駁,抗告主張應依刑事訴訟法新規定讓他到庭陳述意見。最高法院認為抗告無理,日前駁回,並闡釋聲請再審案是否通知聲請人到庭的標準。

刑事訴訟法增訂第429條之2規定,聲請再審案件,除顯無必要者外,應通知聲請人及其代理人到場,並聽取檢察官及受判決人意見,已於今年1月10日施行。

因販毒被判刑入監的莊姓男子去年以有新事實、新證據為由,向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聲請再審遭裁定駁回。

莊男不服高雄高分院的裁定提起抗告,主張應依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2規定給他到庭陳述意見機會,並重申有新事實、新證據。

最高法院認為,莊男所提的新事實、新證據不具備新規性,不符再審要件,另針對聲請再審案是否通知聲請人到庭的標準深入論述,認為應否通知相關人員到場,因具體個案情形不同而有別。

最高法院指出,從形式上觀察,聲請顯有理由而應裁定開始再審,若顯無理由則應駁回,例如所提的事實、證據,一望即知是在原確定判決審判中已提出的證據且經法院審酌後不採,或程序不合法且無可補正,當然不需通知到場聽取意見,以免徒然浪費有限的司法資源。

最高法院裁定進一步指出,當聲請再審是否合法、有無理由尚未明朗,非僅憑聲請意旨即可一目瞭然、明確判斷時,除聲請人已表明不願到場,均應通知聲請人及代理人到場賦予陳述意見機會,並聽取檢察官及受判決人意見,供再審法院參考。

最高法院裁定最後指出,莊男所提不符再審要件,高雄高分院駁回有理,且顯然無通知莊男到庭的必要,因此駁回莊男抗告而確定。(編輯:李錫璋)1090407

中央社「一手新聞」 app
iOS App下載Android App下載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

172.30.14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