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中影公款逾7億案 莊婉均應執行8年6月
2020/4/6 18:29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6日電)中影前副董事長莊婉均被控13年前利用監管財務之便,挪用中影新台幣7億多元案,其中9罪遭判刑定讞,檢方聲請定應執行刑。台灣高等法院日前裁定,應執行8年6月,還可抗告。
此外,莊婉均另有3罪被判共13個月,得易科罰金定讞,這部分不在法院裁定應執行刑範圍,後續由檢方另行依法執行。
這起案件,源於莊婉均被控於民國95年5月至同年9月擔任中影副董事長期間,利用保管中影公司及時任中影董事長蔡正元的大小章機會,挪用中影資金近新台幣7億5000萬元,投資醫院開發案及台中棒球場經營管理企劃案,遭中影提告。
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在105年8月30日,認定莊婉均觸犯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等14罪,不可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可易科罰金部分則判1年。
經上訴,最高法院106年10月底就莊婉均涉犯的14罪,其中7罪駁回上訴而定讞,包含5罪應執行4年4月徒刑(莊婉均已於同年12月20日入監執行)及2罪共判刑9月得易科罰金。另外7罪撤銷發回高院審理。
高院更二審108年11月間就撤銷發回7罪部分宣判,認定構成5罪,包含4個偽造私文書罪(1年10月、1年10月、7月、4月徒刑)、1個違反銀行法判刑3年4月,其中偽文罪4月得易科罰金。最高法院同年12月間駁回上訴而定讞。
檢方指出,莊婉均不得易科罰金刑部分,聲請法院就9罪定應執行刑,包含最高法院106年10月底判的5罪(應執行4年4月)以及最高法院108年12月間判的4罪(1年10月、1年10月、7月、3年4月)。(編輯:方沛清)109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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